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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农业农村局重大事项决策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我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  根据我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重大事项有:

(一)重要政策落实。主要包括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意见、方案;农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定以及规范性文件、内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公共资源交易;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和调整等。

(二)重要改革措施。主要包括研究落实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等重大改革举措;涉及农业和农村安全稳定和改善民生的决策事项;其他重要改革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向省农业农村厅长春市农业农村局申报的200万元以上农业建设项目;单项合同5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确定、调整等。

(四)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部门预算的编制、调整;年度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内预算外经费支出和预算追加单项1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的拨付使用。

第五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预公开时间自我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九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