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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为规范我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吉林省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粮食系统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二、各相关科室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 

  三、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动澄清的原则。 

  四、建立信息搜集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五、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涉及突发公共事件等国家和省、市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发布,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以本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批准。 

  七、未及时发现、澄清本业务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