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局信息公开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沟通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公开沟通渠道。
第三条 我局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公开政府信息,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送交。
第四条 我局与其他机关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我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向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发送《信息公开协调意见书》。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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