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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是否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否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否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进行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第二条 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对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基本原则是:

  (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制作、谁审查”和“一事一审”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三)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主任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

  (四)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经保密审查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经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本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保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2.本机关的文件、资料在形成过程中,应同时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应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做出相应标识。

应对本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布。

  3.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4.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

  (二)在制作政府信息时,承办单位要明确提出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的意见,经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机关负责同志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三)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不能确定的原因。

  第六条 行政复议中提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确定。

  (一)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

  (二)行政复议机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应该公开的理由;

  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属于不得公开的理由。

  第七条 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后,造成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