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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按照上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条 多个行政机关联合起草生成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长春市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按要求报批。

  第五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职责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第六条 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应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申请,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协调事项、自行协调情况、主要争议、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行政机关以及该领域专家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机关给予确认回复。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应协调而未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可提出异议,由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就信息发布、补救措施等问题进行协调;已造成各行政机关发布信息不一致并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发布机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