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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社会各界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发展的监督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过程中制作和应用的信息。

第三条  综合科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承办局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秘密外,应予以公开。

(二)真实。公开的内容要实事求是,不能夸大事实。

(三)及时。公开要注意时效性,要做到适时公开、及时公开,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

(四)有效。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五条  获取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六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二)机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四)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选拔任用程序及结果;

(五)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投诉途径;

(六)承办的事业收费项目;

(七)重大决策项目;

(八)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及使用情况;

(九)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十)本局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完成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一)向社会公开主要采取的形式

1、在政府网站公开

2、编印、发放办事指南和宣传资料;

3、通过上级单位向社会公开;

4、通过新闻媒体公开;

5、通过宣传栏公开;

6、召开相关人员会议。

(二)向单位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形式

1、政务公开栏;

2、干部职工会议;

3、单位局域网;

4、文件;

5、谈话。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有关科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给综合科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已归档的文件及材料,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综合科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分为提出、审议、公开和反馈四个程序

(一)提出。各科室根据公开事项的具体要求,提出公开的内容和时间,交综合科统一汇总。

(二)审议。局领导按分管职责权限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公开。局综合科根据公开内容确定公开形式后予以公开。

(四)反馈。对公开的内容出现疑问并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由综合科负责协调相关科室和人员做出解释或解答,并向当事人做出反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由综合科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当依法公示未公示的;

(二)公示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三)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监督机构的监督通知顶着不办,不主动整改信息公示问题的。

                                                                                                    

第五章  负  责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机关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