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82013891068L/2023-29317 |
分 类: | 户籍管理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榆树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1月05日 |
标 题: | 榆树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警务公开户口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01月06日 |
索引号: | 11220182013891068L/2023-29317 | 分 类: | 户籍管理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榆树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1月05日 |
标 题: | 榆树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警务公开户口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01月06日 |
榆树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警务公开
户口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一、新生儿出生登记户口
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户口,六岁以内(不含)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超过六岁的,由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有《出生医学证明》且父母在同一户口簿、能体现夫妻关系的,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户口簿办理落户;有《出生医学证明》且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户口簿、父母《结婚证》办理落户。
非婚生育婴儿原则上随母登记落户,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母亲非婚生育说明办理落户;母亲出走、下落不明或其他原因只能随父落户的,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亲自鉴定证明》办理落户。
二、投靠落户
(一)夫妻投靠落户
不受年龄和婚龄限制,在被投靠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被投靠方户籍在非农业户口集中地的,凭《结婚证》、投靠方身份证、被投靠方户口簿办理;被投靠方户籍在农业户口集中地的,凭《结婚证》、投靠方身份证、被投靠方户口簿、被投靠方或者其父母、子女名下房屋、村委会同意落户介绍信办理。
(二)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不受年龄限制,在被投靠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子女户口在非农业户口集中地的,凭原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投靠方身份证及被投靠方户口簿办理,子女户口在农村户口集中地的,凭原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投靠方身份证及被投靠方户口簿、子女名下房屋、村委会同意落户介绍信及拟迁入地社(组)2/3家庭户村民代表同意意见办理。
(三)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在被投靠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父母户籍在非农业户口集中地的,不受年龄限制,凭父(母)《结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抚养归属材料)、原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投靠方身份证及被投靠方户口簿办理;父母户籍在农业户口集中地的,要求子女年龄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下,凭投靠人及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名下的房屋及村委会同意落户介绍信办理。
三、购房落户
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办理,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并购房发票(收据)、身份证办理迁移手续。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的,在办理整户迁入时,需提供《结婚证》。贷款购房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核实可凭商品房购销合同、银行贷款证明和身份证申请办理;持有《公有住房使用权证》、《军产房屋使用证》、已实际履行的购买房屋合同、《回迁房屋分配证》的,凭缴费6个月以上的票据(水、电、煤气、供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三种以上)办理。
四、租房落户
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居住在城区或建制镇的,由实际居住地派出所核实居住情况,凭租赁房屋协议、身份证办理。
五、院校毕业生落户
在实际居住地、工作地、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不受稳定就业、稳定住所等条件限制,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国民教育同等学历人员、技术技能人才凭技能人才毕业证、学位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学历的材料、身份证办理。
六、民营企业落户
在实际居住地、工作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民营企业法人凭《营业执照》、身份证办理落户;民营企业员工凭《劳动合同》、身份证办理落户。上述人员在办理本人落户手续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企业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七、变更、更正姓名
16周岁以下(不含)的,由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16周岁以上的,由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未满16周岁监护人申请变更姓名的;
(二)姓名中含有生僻字、歧义字造成多种不便的;
(三)由于父母离异要求变更姓氏的;
(四)由于被收养申请变更姓名的;
(五)已满十六周岁由于出家要求变更姓名的;
(六)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姓名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
(七)其他特殊情况。
八、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由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出生日期与实际不符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毕业证、学籍、工作档案、医院出具的分娩记录证明等能反映真实情况的原始资料办理;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办理出生日期更正的,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日期认定函》、书面更正申请办理。
九、变更、更正民族
由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批准变更更正民族成分证明》申请变更民族成分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继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分与养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得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一次;超过20周岁申请变更民族的,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派出所不予受理。
十、户籍注销
由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死亡注销户籍的,凭死亡公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骨灰存放证》、《火化证》、《墓地证》其中之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代办人需同时提供本人签字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应征入伍或正在服现役注销户籍的,凭武装部或军事机关签发的《入伍通知书》、户口簿办理注销;往年参军入伍的,凭军官证或者士兵证及所在部队政治部门介绍信办理注销。
十一、户口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
(一)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居民户口簿免费。
(二)丢失、损坏、补办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居民户口簿收费:
1、户口准迁证每证3.5元; 2、户口迁移证每证2.0元; 3、居民户口簿每本5.0元。
十二、监督投诉电话
长春市局:0431—88908256 榆树市局:0431—83618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