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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发改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动公开 信息的情况;(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由市发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