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发改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局机关秘书科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榆树市府前路发改局办公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431-83622729
传 真:0431-83622729
电子邮箱:726687300@qq.com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便民和分级受理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通过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公民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或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
申请人可将申请直接送达,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送达。
第八条 受理申请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榆树市发改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等,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发改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和途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不予提供。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不予重复答复。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申请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与本行政机关有隶属或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事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应加强对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