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82730768193P/2023-44524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榆树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15年12月07日 |
标 题: | 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06日 |
索引号: | 11220182730768193P/2023-44524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榆树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15年12月07日 |
标 题: | 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06日 |
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市内各天然气经销企业:
根据《吉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非居民用CNG天然气销售价格由4.63元/立方米调整为3.93元/立方米。
二、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三、2016年11月20日前此价格为最高限价,不许上浮,允许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四、根据国家和省进一步推进天然气市场价格改革精神,经与毗邻市(区、县)衔接、在我市车用天然气市场供应稳定的前提下,放开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CNG、LNG),由企业自主确定价格,但需报市物价办备案。
五、各有关经营企业应认真落实非居民用天然气降价政策及车用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价格管理部门。以上自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
榆树市物价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