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统计局榆树调查队(以下简称榆树队)领导班子对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决策行为,落实科学、民主、集体和依法决策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榆树队各项工作的科学高效运行,依据《中共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党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党组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的重大举措;
2.向总队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本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树立“四个意识”、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党的思想、组织、纪律、
作风、制度、反腐倡廉等党的建设和行风建设的重要措施;领导
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及调整,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4.本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规章制度建设;
5.审计、巡察、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6.涉及本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本队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突发事件等重大事件的处理和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主要包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交流轮岗、人员调配,考核考评及奖惩;因公出国(境);其他需要队委会讨论决定的人事管理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研究并决定职责范围内项目实施;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置;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研究并决定年度财政预算,调整预算、决算;一次性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凡属榆树队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队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决策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三)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在职权范围内的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2.深入沟通协调。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未沟通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队委会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队委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须经牵头科室提出具体方案并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队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提议。
(二)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队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介绍议题有关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领导班子成员应逐个表态,队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讨论后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表决。
3.逐项做出决策。研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表决。
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或电话征求意见并计入表决结果。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定。
4.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需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队委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队委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研究确认。
5.会议作出决议后,应按照分工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并组织实施,参与决策的个人如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必须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6.会议记录及纪要。应明确会议记录人,负责对会议讨论事项、过程、参与人及意见、结论等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对会议决定事项应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由队长签发,并在适当范围发布并存档备查,同时以书面形式报总队领导审阅。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一)队长为实施本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二)纪检监察员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重要事项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六条 责任追究。队领导班子成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或损失,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报请总队予以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队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榆树调查队“三重一大”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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