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部分公共服务企业:
为推动2017年政务公开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制定了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现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8年1月10日—2018年2月28日。
二、评估方法
评估组以网站观测的评估方法为主,以实际检验、现场评测、文字材料等评估方法为辅,对所有评估对象2017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整体评估,汇总评估数据,撰写评估报告。
三、评估指标及内容
见附件。12月5日我办下发《关于长春市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方案及指标征求意见的通知》(长政公办〔2017〕19号),酌情采纳意见建议,并对评估指标进行了修改。1月19日我办召开“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专题培训会”,对2017年长春市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及方案进行了解读,请各相关单位认真对照检查,抓好落实。
四、联系方式
有关政务公开评估工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等解释事宜请与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系,电话:88779005;有关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及文字材料的报送情况,请与委托的第三方评估组联系,电话:85583223,邮政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长春理工大学南区科技大厦B座817室,邮政编码:130022,qq群:256192479。
附件:
1、长春市2017年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方案;
2、2017年长春市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2017年长春市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适用于政府部门);
4、2017年长春市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适用于公共服务企业)。
5、2017年长春市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附表一、二、三、四、五。
长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
长春市2017年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方案
为全面客观地评估长春市人民政府所辖县(市、区)及政府各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文)的情况,提升政务公开工作的透明度、参与度和公开实效,切实服务民众,受长春市人民政府委托,吉林省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作为第三方,对2017年长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估。现将评估原则、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对象和计划安排予以说明。
一、评估原则
(一)依法评估原则
评估的指标体系设计坚持有法可依的原则,即所有指标均有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等依据或者原则性规定,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2017年政务公开要点》(国办发〔2017〕24号)、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吉政办函〔2017〕63号)、《长春市2017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长府办函〔2017〕15号)等国办和省市近年来发布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文件,以及吉林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设置指标体系。
(二)客观评估原则
开展第三方评估的目的是客观、全面地评价各级行政机关和公权力组织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梳理问题,提出建议,在评估过程中通过对评估指标所涉事项的“有”“无”判断进行客观的打分评测,避免“好”“坏”等主观性较强的评估结论。
(三)常态评估原则
第三方评估立足于评估对象的日常工作,避免采用运动式、突击式和诱导式的评估。除将评估指标事先向评估对象公布并做充分说明外,评估过程中的检验和数据采集都避免与评估对象进行沟通,以保证以评估对象的常态为样本做出评估结论。
各行政机关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种类繁多,且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要求不完全一致,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在不同行政部门之间的公开要求、公开责任也不尽相同。在评估中应充分考虑这种区别,进行分类评估。
二、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采用政府部门/区县分别设置、百分制、四级指标体系等设计准则,经过设计制定、征询意见、讲解说明、指标下发等程序使评估对象对指标体系有充分的了解。
为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和客观科学,对于政府部门的指标,未参照吉林省政务公开中A、B类指标划分的方法,而是对于政府部门,一视同仁的采取同一指标体系。评估组认为吉林省政务公开中A、B类指标划分的依据不充分、标准不科学,不能保障部门在评估中的合法权益。评估组采用加权的方式进行评估,各政府部门对本部门不包含的职能和相关事项通过提交证明材料的方式予以说明,评估组核实后进行加权处理,既能避免指标分类标准的不科学性,也能保障各参评部门的公平。
三、评估方法
评估主要采取观测评估对象门户网站、实际验证、现场评测、文字材料等方式,对其依法、准确、全面、及时实施政务公开的情况进行评价,梳理目前政务公开工作中现存的问题。
四、评估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适用主体,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次评估对象主要包括四类:
(一)长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二)长春市各辖区、县市级政府;
(三)长春市所属地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
(四)长春市属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企业。
五、评估计划安排
2017年长春市政府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将分为三个阶段实施,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指标制定和发布阶段
1.制定指标体系
2017年9月15日—11月30日,评估组制定指标体系初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等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近年来发布的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17]202号)。
2.指标论证及征询意见
2017年12月1日—12月15日,通过专家咨询、指标体系论证、书面征求意见、与政府部门沟通等方式对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客观性、导向性和可评测性等方面加以完善,形成最终的评估指标体系。
3.指标说明和发布
2017年12月16日— 12月30日,通过评估工作专题培训会议的方式向评估对象讲解说明指标体系,并由长春市政府发文公布。
(二)评估实施阶段
2018年1月10日—2018年2月28日,评估组以网站观测的评估方法为主,以实际检验、现场评测、文字材料等评估方法为辅,对所有评估对象2017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整体评估,汇总评估数据,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体系包括:
1、长春市政府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评估总报告。
2、各评估对象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评估分报告。
3、长春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现状与未来发展报告。
4、长春市政府2017年政府公开工作第三方评估依据与指标体系。
5、长春市各评估对象政务公开整改建议报告。
(三)评估结果发布阶段
2018年5月1日—2018年5月31日,长春市政府对吉林省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出具的第三方评估报告进行发布。
(四)评估结果反馈阶段
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30日,吉林省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和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将携带各评估对象政务公开整改建议报告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县区政府、公用企业分别进行走访,与各评估对象举行座谈,听取评估对象对评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就各评估对象的整改建议报告与各评估对象进行商讨,共同推动长春市政务公开工作水平的提高。
附:1.2017年长春市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适用于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2017年长春市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适用于政府部门)
3.2017年长春市办事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适用于公共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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