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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25-12247 | 
| 分 类: | 财政;环境监测丶保护与治理;重大工作部署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25年10月30日 |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发〔2025〕20号 | 
| 发布日期: | 2025年11月03日 | 
|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25-12247 | 分 类: | 财政;环境监测丶保护与治理;重大工作部署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5年10月30日 |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发〔2025〕20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11月03日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25〕20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29号)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进一步推进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25〕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在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我市生态环境领域规划制度制定、监测执法、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污染防治及其他事项等5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全市性生态环境规划、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全市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规划等规划制定,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区(开发区)财政事权,由各区(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市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专项执法监测(含稽查任务)、应急监测、重大环境信访监测,市级负责的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施(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市级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国家及省级生态环境督察重点案件环境监测,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开发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属地环境信访监测,属地负责的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施(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区(开发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国家及省级生态环境督察属地环境监测,确认为区(开发区)级财政事权,由区(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1.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将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开发区)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事中事后监管,确认为区(开发区)级财政事权,由区(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
2.污染物排放及生态环境质量管理。将市级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市级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市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市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全市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市级生态环境污染源普查、排放源统计、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及其他专项调查,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审和质量监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的跨区域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开发区)级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区(开发区)级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区(开发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区(开发区)级生态环境污染源普查、排放源统计、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及其他专项调查;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确认为区(开发区)级财政事权,由区(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
3.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将全市性核与辐射环境监测、辐射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确认为区(开发区)级财政事权,由区(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
4.其他。将市级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市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市级环境信息发布,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确认为区(开发区)事权,由各区(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1. 水污染防治。将全市性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开发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区(开发区)财政事权,由区(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可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2.大气污染防治。将全市性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开发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区(开发区)财政事权,由区(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可(统筹)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3.土壤污染防治。将全市性土壤污染防治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开发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确认为区(开发区)财政事权,由区(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可(统筹)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4.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将全市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开发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确认为区(开发区)财政事权,由区(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可(统筹)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5.地下水污染防治。将全市性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开发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区(开发区)财政事权,由区(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可(统筹)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6.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将市级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开发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确认为区(开发区)财政事权,由区(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可(统筹)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7.放射性污染防治。将市级及跨行政区域放射性污染防治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放射性污染防治,确认为区(开发区)财政事权,由区(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可(统筹)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8.其他污染防治。将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区(开发区)财政事权,由区(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市级法规和政策、规范等,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区(开发区)级政策、规范等,确认为区(开发区)财政事权,由区(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
对于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市与区(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二、保障措施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注重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确保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相关改革任务,逐步实现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系统化、规范化,确保与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改革有机衔接、紧密结合、形成合力。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结合国家和省政策变化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