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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25-12245 | 
| 分 类: | 财政;重大工作部署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25年10月30日 |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发〔2025〕18号 | 
| 发布日期: | 2025年11月03日 | 
|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25-12245 | 分 类: | 财政;重大工作部署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5年10月30日 |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发〔2025〕18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11月03日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25〕18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36号)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进一步推进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25〕8号)要求,深入推进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含开发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科学合理划分市与区两级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要,为建设美丽长春提供资源及生态支撑。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市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市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按组织实施主体和受益原则分别划分财政事权,由市与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区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区级地质调查,区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市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受上级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地籍调查,市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市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受上级政府委托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地籍调查,区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区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受上级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市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市级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市级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市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法律授权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二级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统筹指导临时用地管理,征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以上涉及到区级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相关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市级主体功能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研究,市级、跨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的编制研究,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市级自然资源、城乡建设领域(除国土空间规划外)的其他相关规划等编制研究,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等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市级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研究制定、规划监督实施、工作开展,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生态保护红线、河湖水利蓝线、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级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研究,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的编制研究,需报区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区级自然资源、城乡建设领域(除国土空间规划外)的其他相关规划等编制研究,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等明确由区级落实的任务,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市土地征收转用管理和具体实施,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耕地保护奖励补偿管理与具体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区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区土地征收转用管理和具体实施,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涉及我市范围的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以及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等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涉及我市范围的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跨行政区域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国家级、省级和县局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重点区域外非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国家有关改革方案执行。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田长制巡查监管、耕地资源质量分类、耕地开垦费、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矿业权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行政区内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重点区域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森林防火事项应按照相关条例、规定,由市与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疫情)防灾减灾事项确认为市本级和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其他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疫情)防灾减灾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全市性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全市性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等,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与后期维护,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管护,耕地进出平衡方案编制、落实转进地块与后期监管,土地整治项目开发利用,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等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二、保障措施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要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切实履行支出责任,精准安排预算,不断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三是要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四是要将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和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实施、协同推进,适时健全完善并动态调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