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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25-10706
分  类: 电子政务;重大工作部署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18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规〔2025〕5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25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25-10706 分  类: 电子政务;重大工作部署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18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规〔2025〕5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25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规〔20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促进本市一体化数据市场培育,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是指利用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产品和服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指将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实施机构是指市政府结合授权模式确定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
  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经营主体是指依场景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满足市场化需求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域是指由市本级实施机构组织建设,具备资源登记、运营管理、开发利用、安全监管等功能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基础设施。
  第四条 市政府加强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领导,依托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在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下成立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调工作组,工作组由政数、网信、发改、公安、国安、财政、市场监管、国资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有关事宜。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数局,负责工作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调工作组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议事协调机制;
  (二)负责组建授权运营工作专家组;
  (三)负责推动本市公共数据资源价值评估、安全评估、质量评估、合规评估等评估体系的建立;
  (四)负责解决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政数局作为市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评价,制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指导、协调、督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工作。
  市信息中心作为市本级实施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可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负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推动本系统本行业公共数据的供给,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加大数据供给力度,做好数据源头治理、数据分类分级,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协调推动部门垂直管理数据对接。负责参与开展数据应用场景规划建设,推进数据应用创新,指导本行业加强授权运营范围内的行业数据资源管理。
  财政、市场监管、国资、知识产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市场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网信、公安、国安、保密、密码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依法保障授权运营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对社会开放的公共数据,不得开展授权运营。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市政府可将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征得共享数据提供单位同意。
  第十条 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挖掘应用场景,确认数据需求,开发数据产品,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鼓励运营机构依法合规获取非公共数据,与本市公共数据资源进行融合开发。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应通过运营机构向实施机构提交公共数据资源应用场景方案,接受应用场景合规性评估,并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域中按规范流程再开发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
第三章 方案编制及授权管理
  第十二条 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采用整体授权模式和分领域授权模式。
  第十三条 市政数局指导实施机构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范围、运营机构的选择条件、授权运营期限、退出机制、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要求、运营机构授权范围内经营成本和收入核算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安全保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确保可实施可落地。
  第十四条 市政数局负责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报请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省数据管理部门备案。经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作较大变更的,市政数局应按原流程重新报请市政府审议。
  第十五条 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审议通过后的实施方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应当为具备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所需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法人组织。
  实施机构拟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经集体讨论决策后,与依法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并报省、市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运营机构开展授权运营活动,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从事垄断行为。  
第四章 运营实施
  第十七条 各类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参与主体,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
  第十八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域,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
  运营机构应当通过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域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加工处理,形成公共数据产品或服务。原始数据对数据加工人员不可见,原始数据不得导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域,运营机构使用经抽样、脱敏后公共数据进行数据产品或服务的模型训练与验证,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或服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未经审批的应用场景。
  第十九条 市政数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资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定价与收益分配机制。
  运营机构提供的基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经营性产品和服务,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当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建立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保护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鼓励运营机构依法合规通过技术、产品和服务、收益等方式,支持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治理和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应当按规定定期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运营机构应加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内部管理,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财务收支按照现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依法接受监督。在运营期限内,向实施机构提交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年度运营报告,包括本单位数据资源的授权存储、加工处理、分析挖掘、融合利用及市场运营情况等内容,并配合实施机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考核评价,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审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等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强化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安全防护技术标准要求,加强技术支撑保障和数据安全管理,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定期开展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运营机构应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运营主体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公共数据运营,建立健全高效的技术防护和运行管理体系,加强内控、技术、人员等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确保数据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行为留痕、责任可究;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公共数据,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不得将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其他经营主体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
  运营机构、经营主体要切实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不受侵害,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应当经过匿名化处理,或经相关数据所指向的数据来源者依法授权同意后获取。
  第二十六条 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调工作组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定期开展综合研判,有效识别和管控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资本化不当操作带来的安全隐患,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市政数局对实施机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公共数据运营评估机制,每年对实施机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调工作组备案。
  实施机构每年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和考核评价,作为运营机构终止、撤销或者再次申请授权运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积极发展数据产业,统筹数据产业布局,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倡导公益普惠,支持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便捷高效用数,降低企业用数成本。各行业部门应当加强应用场景规划布局,推动数据创新应用,通过政策扶持、激励措施、产业发展载体等,培育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主体,壮大数据服务产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8月28日印发的《长春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长府规〔2023〕3号)同时废止。
  国家和省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