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子联
2023年10月21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1部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废止1部政府规章。
一、对《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做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管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门面装饰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门面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二、废止《长春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办法》(2011年8月30日市政府令第28号公布 2017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72号第一次修改,2020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82号第二次修改 自2011年10月10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
(2011年3月25日市政府令第23号公布 2020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82号第一次修改 2023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93号第二次修改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以下简称门面装饰)是指为达到一定的景观效果,对建筑物临街外立面进行局部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对门面进行改造、设置牌匾和标识、搭建台阶等。
第四条 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
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管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门面装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门面装饰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并与城市亮化、美化相结合。
历史文化街区的门面装饰还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六条 进行门面装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市容规划确定的区域景观要求;
(二)不改变建筑物原建筑风格;
(三)同幢建筑物门面装饰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牌匾位置应当统一,台阶应当整齐;
(四)符合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条 下列建筑物不得进行门面装饰:
(一)已经确定拆除的建筑物;
(二)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的建筑物;
(三)其他不宜进行门面装饰的建筑物。
第八条 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门面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对建筑物临街门面进行整体装修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门面装饰过程中,建筑规划已经预留牌匾位的,牌匾应当设置在牌匾位内,不得超出或者小于牌匾位边线;建筑规划未预留牌匾位的,由市容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牌匾位。
第十条 门面装饰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
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第十一条 门面装饰施工时,应当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范,确保作业人员和相邻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门面装饰增加的附属物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规范施工。
第十二条 门面装饰施工需要临时占道的,应当到市容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许可。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门面装饰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对妨碍市容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门面装饰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