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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24-11550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卫生 ; 通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06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重点区域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 长府通告〔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24-11550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卫生 ; 通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06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重点区域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 长府通告〔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26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重点
区域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长府通告〔2024〕3号
  为改善市容环境卫生,规范市容环境秩序,营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不断增强市民满意度和提升游客旅游体验感,市政府决定在市区(不含九台、双阳区)重点区域范围内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重点区域包括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等场所。
  三、在管理区域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占用公共场所摆设摊点、露天烧烤;
  (二)随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
  (四)破坏公共设施、扰乱公共秩序;
  (五)焚烧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
  四、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文化体育场所的管理养护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和管理,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秩序管理等工作。利用广播、标语、展板等载体引导市民、游客自觉遵守管理要求。
  五、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要采取定岗与巡查相结合方式,加强对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文化体育场所的管理,督促管理养护单位落实管理养护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由市城管局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