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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24-02337
分  类: 宏观经济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31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经济稳增长 全力实现一季度“开门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办明电〔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05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24-02337 分  类: 宏观经济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31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经济稳增长 全力实现一季度“开门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办明电〔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05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动经济稳增长 全力实现一季度“开门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长府办明电〔20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实现全年经济增长各项目标任务,特别是全力争取一季度“开门红”,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稳定工业运行

  1. 鼓励企业春节期间连续生产。对2024年春节期间连续生产,一季度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2023年同期产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企业春节期间连续生产天数、加班人数等指标划分3个档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补支持。(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 支持重点企业充分释放产能。支持有市场、有订单企业适度增加一季度生产负荷,对2024年一季度产值高于5000万元、且产值增速不低于全市规上工业产值增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增速8%以上和10%以上的标准,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补支持。(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3. 鼓励工业企业升级进档。持续加强中小工业企业扶持力度,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加大重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力度,对成长性好、市场前景广阔且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4. 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奖补力度。对2024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2024年首次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5. 全力支持企业“智改数转”。统筹1.5亿元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工业企业“智改数转”项目建设,完成600户企业的数字化改造升级。(市工信局牵头,市政数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二、全力提振消费市场

  6. 积极开展节日促销活动。抢抓春节、元宵节等节日商机,统筹用好消费券资金,2024年一季度发放8000万元商业消费券,重点激发汽车、家电等大宗商品消费增长。与市总工会、房地产企业开展多领域联动促销活动100场以上。(市商务局牵头,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7. 大力促进冰雪旅游消费。打好新雪季60天攻坚战,统筹用好2000万元文旅专项资金,采用“定向购买”和“满减”方式发放1000万元冰雪文旅消费券和体育消费券,进一步引导扩大冰雪消费。(市文广旅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8. 积极促进汽车消费。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优惠政策,全额减免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每辆车免税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细化完善二手车交易网上备案、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迁入限制等便利交易登记措施,进一步简化交易流程。(市商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9. 全力支持房地产消费。持续组织房交会等房地产促销活动,2024年预计投放1亿元购房消费券,各城区、开发区结合实际匹配发放区级购房消费券,引导房地产企业叠加促销政策。对2020年及以后毕业的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购买个人唯一新建商品住房,给予2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加大公积金保障支持力度,对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首次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上浮40%。将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额度关联倍数提高至“30倍”。对符合我市促进来(留)长就业创业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购买自住住房、且贷款金额不超过60万元的,可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限制。发挥“人民银行开展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试点”的政策撬动作用,进一步盘活房地产市场。(市房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10. 鼓励商贸消费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对2024年零售额(营业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和50亿元且全年增速高于全市限上社零额年度增速的限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7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资金奖励。对2023年度达到限额标准的批零住餐企业,2024年零售额(营业额)达到1亿元且全年增速高于全市限上社零额年度增速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2024年首次达到限额标准,全年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的批发和零售企业、营业额达到4000万元的限上住宿和餐饮企业,分别给予最高8万元、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70%给予管理团队、30%给予企业。(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11. 支持电商企业发展。对2024年网络零售额达500万元以上、销售重点支持类产品的限上商贸企业,以及签约20家(含)以上重点支持类产品、且年零售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电商平台企业,同时销售增速高于全市限上社零额年度增速的,给予单户企业不超过5万元资金奖补。(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12. 鼓励扩大24小时连锁便利店布局。对拥有100家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和网点的限上零售业连锁便利店企业,2024年每净新增一个单店套内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及以上的、24小时营业门店,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单户企业奖补金额不超过30万元。(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13. 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实施“7×24小时预约通关+业务专窗”模式,大力推进“铁路快通”业务模式应用,优化通关手续,推动物流提速、企业降费。对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给予不低于80%的保费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保费给予全额支持,除央企类每户企业年享受保费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企业通过参加国际性展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在境内外参展的,按照参展次数和展位个数,分别给予全年境内参展不超过30万元和境外参展不超过60万元的资金支持。(市商务局牵头,长春兴隆海关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14. 支持重点服务业企业发展。对2024年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支持;对当年月度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重点服务业企业,再给予10万元奖补支持。对2024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规模以上重点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规模以上重点服务业企业,2024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现有“四上企业”升级增效、提升产业附加值,对主营业务转变为服务业并达到规模以上的重点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挖掘空白行业服务业企业,对填补属地8大行业中空白行业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三、全力推动项目投资

  15. 支持冬季不停工和春季集中开工项目。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对一季度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排名前三位的地区,分别给予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额度支持;对一季度新开工5000万元以上项目数量排名前三位的地区,分别给予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额度支持。(市发改委牵头,市建委、市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16. 鼓励支持技改项目投资。鼓励存量企业追加投资,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2024年新增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设备投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17. 发挥政府基金投资撬动作用。依托长兴基金,推行“链主+基金”模式,设立产业投资子基金,推动一批优质项目落位,一季度力争形成有效投资6亿元,助推新兴产业发展。(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18. 支持建筑业企业“分转子”。对具备综合(特级)、一级资质的央企、省外建筑业企业在长成立子公司,注册建造师、高级工程师在母公司注册期间完成业绩可作为子公司业绩,母公司注册地核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予以认可。(市建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四、全力抓好农业生产

  19. 大力发展规模园区和棚膜经济。按照“先建后补、递增补助”的方式,支持建设集中连片规模园区,落实省设施园艺发展项目扶持政策,对新建30亩以上高效标准化日光温室、土堆温室、塑料大棚的,分别给予每亩1.3万元、0.9万元和0.5万元的专项补助支持。同时,按照一、二、三、四级园区规模,逐级上浮补助资金标准。(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0. 支持农民购置更新农机具。对农民购置的符合条件的农机具,落实全省农机政策要求,按照“应补尽补”的原则进行补贴支持,补贴额不超过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1. 支持畜牧业发展。对于一季度出栏生猪达到4000头(含)、出栏肉牛达到200头(含)以上的生猪、肉牛养殖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于一季度生猪屠宰量达到70000头(含)以上、肉牛屠宰量达到600头(含)以上的生猪、肉牛屠宰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省市政策资金不重复给予奖励支持。(市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五、全力加强要素保障和助企服务

  22. 集中开展助企纾困解难。持续深化“万人驻(助)万企”工作机制,依托区属平台公司或委托第三方,对“四上企业”开展财务、法律等专班直达服务。3月底前,集中梳理和研究解决一批市场主体在销售、原材料、用工等生产经营中的突出困难问题。强化重点企业电、油、气、运等各类生产要素保障,确保特殊气候、春节假期等期间不发生断供现象,全力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3. 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对省重大项目和春季集中开工项目“容缺受理+承诺制”审批。对申请人能够一次性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件材料,且通过联合审查、公示无异议的,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能一次性提供的,在符合条件并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允许提前进场施工,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补办审批手续,免予处罚。(市规自局、市建委牵头,市政数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4. 扩大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支持。落实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2024年将纳入预算管理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调整至40%以上。(市财政局牵头,市政数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5. 压降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推行批量化担保模式,一季度力争新增担保业务规模30亿元。(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6.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延续实施费率降低政策至2024年底,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费率,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统一降低50%。(市社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政策举措。各牵头部门逐条制定实施细则,做好解释宣传、兑现落实、“政策上线直达”和政策评估工作,确保政策可行、有撬动作用、精准直达企业。兑现政策所需资金按照财政体制由市、县、区(开发区)共同承担。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明确为一季度的政策条款执行期限到2024年3月31日,其他政策条款执行期限到2024年12月31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