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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23-23171
分  类: 重大工作部署;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11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高效便利政务环境、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利企惠企市场环境、保障有力要素环境4个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23〕18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23-23171 分  类: 重大工作部署;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11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高效便利政务环境、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利企惠企市场环境、保障有力要素环境4个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23〕18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4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高效便利政务环境、公平公正法治环境、
利企惠企市场环境、保障有力要素环境4个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2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高效便利政务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长春市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长春市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长春市保障有力要素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高效便利政务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持续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打造政务服务“长春样本”,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吉林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长春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为引领,全面深化政务服务改革,不断提升用户满意度和便利度,增强企业群众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便捷高效服务。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为目的,简化办事程序和环节,科学设置审批事项服务流程,坚持一套标准,统一对外公布、统一使用申报、统一使用审批,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坚持破解堵点难点。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难点问题,完善落实有关标准和政策措施,着力破解关键掣肘和体制机制障碍,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3.坚持线上线下融合。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服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实体大厅与网上办事大厅的融合,实现传统服务与智能服务创新并行,实现多点、立体、全方位服务,为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提供多元化、个性化、贴心暖心的高质量服务。

  (三)工作目标

  坚持以增强市场主体和群众满意度为目标,推进政务服务流程不断优化,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2023年底前,依托全省数据共享平台,推进78个电子证照和数据信息材料实现共享免提交。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政务服务事项、行政许可事项承诺时限分别压缩80%、75%,即办件占比分别达50%、40%。全市各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0%。力争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进入全国第一方阵。

  二、重点任务

  (一)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1.持续推动行政权力下放。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取消、下放文件要求,做好对应事项的取消、承接、下放等工作。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实际需求,对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县(市)区“点菜”,市政府“端菜”方式,适时下放行政权力。根据吉林省统一部署安排,推动各县(市)区、开发区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市政数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2.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对照法律法规修订、职能划转等情况,动态调整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权责清单事项,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适时组织市本级各部门,县(市)区、开发区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市政数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3.梳理编制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组织市、县(区)相关部门配合对口中省直有关单位做好本系统全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梳理确认工作,同时认领本级本部门行政备案事项,确保事项要素同源、统一发布。(市政数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4.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规范管理。按照《吉林省政务服务事项库管理办法(试行)》和《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库管理赋分标准(试行)》要求,动态维护政务服务事项要素信息,推动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类别等要素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市政数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5.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分类管理。对市级、县(区)级、乡镇(街道)级政务服务事项进行精细化梳理分类,根据事项办件量频次、办理情形等梳理实际经办事项清单、僵尸事项清单;根据事项行业服务种类、条件限制等梳理涉敏涉密事项清单、受场地限制事项清单。(市政数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6.推动城建市级管理权限下放。全面落实2023年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求,推动城建市级管理权限下放,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市建委、市规自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分别牵头,市政数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区配合)

  (二)强化行政审批服务,提升用户满意度

  7.提升政务服务“无差别”受理水平。按照“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要求,进一步规范“无差别”综合受理审批服务流程,扩大“无差别”受理事项占比达70%。(市政数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8.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探索“极简审批”。运用政务数据共享、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数据自动比对、条件自动判别,系统自动审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推动政务服务事项、行政许可事项承诺时限分别压缩至80%、75%以上,即办件占比分别达50%、40%以上。(市政数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9.进一步开展“减证便民”活动。深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依托长春市保留、告知承诺证明事项清单,进一步固化证明事项的审批流程、申请材料、审批时限、受理条件等要素信息。探索对党政机关出具的证明事项采取网上开具电子证明,通过网上流转传送,实现共享免提交。(市政数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10.深化“证照分离”“证照一码通”改革。持续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效推动审批和监管模式改革;推动“证照一码通”改革不断提质、增项、扩面,实现高频许可事项“一键导航、一表填报、一次办理、一码关联”,更大程度便利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按照全省部署,解读改革政策,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市政数局牵头根据涉改事项清单,按照改革方式及时组织部门调整事项库中涉改事项办理流程,优化涉改事项办理方式。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11.推行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不见面”审批。依托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e窗通系统,建立行政许可规范、高效、便民的全程电子化服务体系,做到审批电子化、证照数字化、全程无纸化,全力推进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一网通办”“不见面审批”。(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12.推动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网通办”。推动长春市不动产登记系统与省网上“一窗办事”平台对接,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业务实现“跨省通办”。推行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应用,巩固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压缩成果。(市规自局牵头组织不动产登记系统与省网上“一窗办事”平台对接,市房管局、市税务局分别牵头组织市房管系统、税务系统与相关系统对接,市规自局牵头组织推动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实现“跨省通办”,推动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应用,市房管局、市税务局和各县(市)区、开发区等配合)

  13.持续优化公证服务。持续推进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告知承诺制度得到普遍落实,推动更多公证事项“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市司法局牵头)

  (三)深化一体化平台应用,提升用户便利度

  14.提升政务信息资源归集共享开放能力。持续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归集共享,加强数据供需对接,积极稳妥地推动市县两级部门政务数据开放。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枢纽、省数据供需对接系统和省数据共享受理服务系统,完成国家数据直达基层试点任务。推动政务数据回流至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平台,满足监管、审批等业务场景数据核验比对需求。(市政数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15.推进“一件事一次办”。落实国家和省基础任务清单,对照省《2022年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一件事一次办)任务清单》,适时将全省的“一件事一次办”主题事项在长春市推广应用。进一步扩大“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范围,拓展服务领域,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市政数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16.持续推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落实《全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新增任务清单》。扎实推进地区间“跨省通办”合作,优化“跨省通办”线上线下服务,不断完善“跨省通办”事项标准和业务规则,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完善“跨省通办”专区建设。(市政数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17.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向基层下沉。推动新版全流程审批系统与市级部门自建系统对接,加快新版全流程审批系统应用按需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延伸部署。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向基层延伸,梳理编制村(社区)便民服务事项清单。(市政数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18.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吉事办”移动端,实现移动端办事入口统一、提供一体化“掌上服务”。拓展“吉事办”移动端服务内容,推动水投集团等公共服务类事项进驻“吉事办”移动端便民服务专栏,推动更多全程网办事项进驻“吉林省热点事项全程网办专区”。(市政数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19.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应用。加快推进各类证照电子化及证照存量数据标准化,推动电子证照归集和共享应用。持续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业务场景中应用。深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领域、跨层级广泛应用,实现市场主体身份“一次验证、全网通办”。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关联企业相关信息,实现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所需信息免填写、纸质材料免提交,企业相关信息“最多报一次”。(市政数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20.提升网络平台支撑能力。持续扩大全市电子政务外网覆盖范围,满足各类政务类业务系统应用需要,建成安全高效互联互通的政务外网支撑体系,2023年底前,实现市县乡全覆盖,村按需接入。配合完善全省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功能,推进在政务服务中心、政府网站、“吉事办”移动端等多场景业务应用。(市政数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21.深化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改革。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推进改革工作纵深发展。2023年底前,实现应纳入改革的行政检查部门、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全覆盖”。(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政务大厅标准化,增强群众体验感

  22.持续推进政务大厅标准化建设。推广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经验,2023年底前本地区政务(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0%以上,促进全市各级政务大厅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市政数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23.持续推进政务大厅规范化管理。部门专属分中心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一体化管理,提供规范化服务。进驻在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必须实质运行,严禁“明进暗不进”。事项的退办、挂起、删除等应完全符合工作规范,按时办结率达到100%。建立信息归集制度,定期向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主管部门报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数量等信息。建立办事指南定期排查纠错制度,定期对公布的办事指南进行排查校对,及时纠正、修订错误信息。(市政数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24.持续推进政务大厅便利化服务。鼓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在坚持传统服务方式基础上,结合实际谋划政务服务中心智能化服务创新举措,不断拓展针对不同群体的服务方式,增强办事便利度和办事体验感。鼓励有条件的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设置24小时自助服务、自助取件服务区、开展周末延时错时服务。(市政数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25.规范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运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政务服务平台要全面开展“好差评”工作,市级以下(含)部门自建的审批系统、平台(含移动端APP、小程序)与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对接,实现政务服务评价对象、评价范围、评价渠道线上、线下方式全覆盖,“差评”回访整改率要达到100%。(市政数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26.全面推进“收件即受理”“首席事务代表制”“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工作。通过开展“收件即受理”“首席事务代表”“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工作,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方式,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市政数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五)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增强企业获得感

  27.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事项实现标准化、清单化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审批事项名称、材料、审批时限等16个要素。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依托吉林工程眼,对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进行常态化监管,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可预期性。(市政数局、市建委、市规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28.持续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程网上办理。深入推进市政公用服务事项实现网上联合审查、联合办理、联合验收。持续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涉及的行政审批、备案、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全环节网上办理,探索推进无纸化审批、不见面审批,加快由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市政数局、市建委、市规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29.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能。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及监管端,实施全程在线监管,杜绝“体外循环”和“隐形预审”。优化新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配套管网工程审批流程,将新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配套管网工程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并在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办理立项用地、工程规划、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审批。(市政数局、市建委、市规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30.推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市房管系统、税务系统对接,实现不动产登记“一网报件、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推动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备案证等全流程审批数据信息材料实现共享免提交,减少不动产登记办理环节和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市规自局、市房管局、市税务局、市政数局按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环境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层层压实责任,细化工作举措,列出清单、挂图推进,确保改革任务和重点举措顺利推进、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推广。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开展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改革创新中的先进经验做法,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相关政策。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牵头单位要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以及各部门的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工作成效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工作重点,严格按照工作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长春市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项目建设大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市第十四次党代会部署,围绕加快打造“三强市、三中心”,全力推进“六城联动”,深入实施“十大工程”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法治保障职能作用,全力打造公平公正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长春振兴发展率先突破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领导。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承担推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政策措施落实到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中,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改革引领。鼓励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深化法治营商环境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经验,着力实现示范创建与深化改革的有效衔接。

  ——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工作实际,聚焦实际问题,不急功近利、揠苗助长,不增加基层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摒弃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三)工作目标

  聚焦制约和影响我市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瓶颈问题,充分发挥法治对营商环境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等环节综合施策,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升市场主体法治获得感满意度,努力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完备有力的行政立法,打造“重商亲商”的法治环境

  1.启动营商环境领域立法项目,解决营商环境法规不健全问题。制定《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制定《长春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保护市场主体,激发我市居民消费活力。(市政数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立法审核机制,解决市场主体参与不充分问题。严格落实《长春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不断完善立法程序,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要将征求各类市场主体对于营商环境建设意见作为立法的重要环节。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营商环境立法后评估,解决营商环境法规、规章不适应问题。积极推动涉及营商环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在评估过程中充分吸收各类市场主体、协会、工商联等参与其中。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开展“立、改、废、释”工作。(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解决出台排除、限制公平竞争政策措施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其他具体政策措施时,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定期开展专项清理,解决营商环境“排阻清障”不及时问题。针对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限制竞争和有碍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影响营商环境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行动,重点对设置不平等的条件、区别享受扶持政策、无法定依据增加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违法干预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等内容进行清理。(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落实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和合法性审核机制,解决行政处罚中与上位法不相符问题。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严格落实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和合法性审核,重点取消和调整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行政处罚事项。(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行包容审慎的行政执法,打造“护商扶商”的法治环境

  7.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解决基层执法制度机制不顺问题。制定《关于深入推进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从制度、机制、执法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切实打开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新局面。(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8.广泛推行柔性执法,解决对企业和行政相对人处罚过重问题。在全市范围内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和“首违不罚”工作机制,对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组织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编制“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奖励、行政约谈、跟踪回访、教育与说理等非强制手段,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解决同事不同罚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依法梳理、细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市级各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以制定本行业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县级各执法部门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强化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解决行政执法监督覆盖面不广问题。制定强化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工作方案。通过建立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制度、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等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的事前监管;通过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督办等措施,强化行政执法的事中监管;通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和典型违法案例通报等手段,强化行政执法的事后监管。(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动,解决行政执法不规范问题。抽调各县(市)区、开发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组建行政执法监督专项检查组,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解决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力量薄弱问题。加强县级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实现每个县(市)区、开发区至少要有两名以上在编人员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结合各地乡镇(街道)执法需求,研究建立司法所承担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和法制审核工作制度,推进乡镇(街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权威高效的公正司法,打造“惠商富商”的法治环境

  13.实行公安机关“六项承诺”,解决企业发展所需的社会安全和公安服务效率问题。在全省公安机关“六项承诺”的基础上,做出长春公安服务企业“七项承诺”,细化分解具体工作措施。(市公安局负责)

  14.开展涉企行政检察监督专项工作,帮助解决企业因不当行政执法陷入困境问题。对涉企的行政行为,尤其是涉企处罚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进行全流程监督,有效发挥生效裁判监督、审判活动监督、执行活动监督、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监督职能作用,依法审慎对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涉企行政违法行为开展监督。通过灵活运用支持和监督两方面手段,促进涉企行政行为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提升。(市检察院负责)

  15.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提质增效,解决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发展问题。充分发挥长春智慧法务区设立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实践研究基地作用,注重办案质效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及时总结推广基层院办理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通过加强释法说理、检察听证、普法宣传、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做足个案的深加工,提升个案的附加值。持续完善和落实好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组建专家人员库,加强第三方监督评估管理委员会、第三方成员单位之间工作联系和沟通协调。(市检察院负责)

  16.完善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工作机制,解决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依据市人大《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决定》,积极配合长春知识产权法庭在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下,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跨区域集中指定管辖机制。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通过“一案三查”、检察听证、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积极培育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印发的《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加强法律监督与协作配合。依托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统筹履行好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形成知识产权全链条、综合性、多层次的检察保护。(市检察院负责)

  17.实施商事案件审判质效提升工程,解决立案难、调解难、监管难问题。优化网上立案。充分运用吉林电子法院、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等云端平台,拍摄网上立案指引小视频,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线上方式进行立案、缴费等诉讼服务。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强化本地矛调中心、人民法庭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充分发挥矛调中心前端化解纠纷作用,依托人民法庭深入落实“法官进网格”工作,做好与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以及本地矛调中心的对接,加强工作配合和解纷指导。切实强化审限管理,常态化坚持“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确保有序放权和有效监督相统一;配合省高院完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限管理行使工作标准》的制定,积极推动审限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建设。(市法院负责)

  18.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解决管理人信息查询难、投资人招募难等问题。将破产府院联动进一步体现到破产一体化平台中,实现府院联动事项一个平台流转,全线上办理。利用长春大数据的区位优势,借助长春地区破产府院联动合作框架分工,基本实现平台与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公安、税务、规自、住建、人社、医保、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的在线对接,相关信息查询实现全线上办理,也可对接政府运营资本平台和公共事务管理平台。破产案件管理人可通过平台一次性查询破产企业登记信息、机动车信息、不动产登记资料、房屋交易信息、社保信息、医保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等。同时,可通过协同平台接收企业信息风险预警,根据对接的政府运营资本平台的相关信息,实现对企业破产重整的精准识别。(市法院负责)

  (四)提供精准优质的法律服务,打造“留商安商”的法治环境

  19.创新公益媒体普法模式,解决媒体宣传载体形式单一问题。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和“以案释法”制度,用好用活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以弘扬公平公正法治理念为重点,开展涉企政策宣传解读,生动呈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成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力度,解决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单一问题。拓展普惠式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充分发挥长春市各级专业人民调解中心作用,建立健全承办转办机制,通过实体、热线、网络平台的在线分流,主动承接人民调解相关案件;在全市开展公证便民服务,实行远程视频公证,让公证服务“零距离”;打造“不动产登记+”服务模式,推进公证机构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合作,为群众提供“一站式”公证法律服务;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援助阳光行动,建立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维护妇女特别是女职工合法权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21.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法律风险问题。聚焦企业法律服务需求,组织法律服务专业律师团队,围绕劳动用工、企业融资、风险防范等专题,与长春智慧法务区开展“法企同行·助力民企发展”活动,与市工商联深化律企共建“三对接”专项法律服务行动(市司法局与市工商联、律师事务所与商会、律师与企业),进商会协会、进产业园区、进重大项目、进顾问单位、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免费“法治体检”服务。(市司法局牵头,市工商联、市工信局、市发改委、长春智慧法务区管理办公室配合)

  22.打造“维权平台+法律服务”线上线下“双通道”,解决企业法治问题诉求反馈途径单一问题。将市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中心(依托工商联协调)、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2348热线平台、长春智慧法务区律师执业服务中心和市律师协会等法律服务平台,联合设置为“助企预约联络点”,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形成响应转办机制,便于企业及时获得法律帮助。推进“律师专家库”建设,组织专家团队对企业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法律论证,通过“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制定解决方案。(市工商联、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长春智慧法务区管理办公室配合)

  23.完善民商事纠纷调解,解决多元纠纷调解机制不完善问题。进一步推动落实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调”对接机制。重点推动“诉调”“公调”“访调”“检调”等对接机制落实,通过“多调”对接机制,规范完善调解程序衔接等各项工作制度,努力承接法院、公安、检察、信访等部门导入的适宜调解的民间纠纷,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推动降低民事案件万人起诉率。推进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矛盾纠纷调解机构的建立,积极开展商事纠纷调解。(市司法局负责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机制,解决行政复议调解作用发挥不突出问题。制定行政复议调解规定,规范行政复议调解程序,将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办案全过程。按照“应调尽调、受案先调”的原则,对行政复议渠道吸纳的行政争议积极开展调解,提高行政争议调解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切身利益问题;督促落实行政复议调解机制,结合府院联动工作实际,在行政复议职责范围内,督促被申请人落实《加强行政机关自我纠正化解争议实施办法(施行)》,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行政案件内部法制复核和复议程序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提升长春智慧法务区司法行政服务能力,解决群众、企业后续法律服务不及时问题。提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服务质量,建立工单转办系统,开发大数据系统,引入群众满意度评价机制;开通律师远程会见,为看守所及服刑人员提供律师、公证等远程服务;开展高端公共法律服务论坛,举办首届律师法律服务产品大赛,常态化开展“周末律师学院”,组织驻区律师事务所组建法律专家服务团,走进市直经济部门、走进经济园区、走进重点企业,全面对接法律服务需求、精准提供法律服务。(市司法局牵头,长春智慧法务区管理办公室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摸清制约法治营商环境建设进程的“难点”“痛点”和“堵点”,既要尽快补齐短板、改善薄弱环节,也要精准发力、重点突破,努力推动长春营商环境快步迈入全国第一方阵。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对照指标任务,按照“五化”工作法实行挂图作战,列出任务清单,定目标、定责任、定时限,确保在最短时间内补齐工作短板,为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网站和电子显示屏、固定标语等载体,多形式多渠道,迅速掀起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宣传热潮,让企业和群众切实感受到法治营商环境带来的新变化、新收获。

  (四)检查督导,强化落实。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纳入全市法治督察重点工作任务,并作为年度绩效考核任务指标,与全市法治建设同步检查督导,切实提升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长春市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着力建设利企惠企的市场环境,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全面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经济发展动力,为长春振兴发展、率先突破提供强力支撑,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省市全会和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深入落实省委“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围绕“六城联动”“十大工程”和“四个服务”战略战役战术布局,以利企惠企为目标,进一步提振信心、坚定决心,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基础、优服务,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切实为企业减负、为发展赋能,全力打造长春市利企、惠企、助企、便企“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以市场主体需求为根本出发点,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一体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各项举措,破除不合理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市场主体发展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以解决市场主体实际问题为工作突破口,着力打造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链,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结合,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生态。

  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把握优化营商环境总体要求,纵向贯通从政策制定到政策落实全过程、各环节,让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真正落地生效,推动各地各部门在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中形成合力。

  (三)工作目标

  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统一开放、公平有序、充满活力、成本低廉、诚实守信、无事不扰的利企惠企市场环境,让良好的市场环境成为长春振兴新标识、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区域价值提升新优势。力争到2024年底,实现“两降”“两不”“两升”目标。“两降”,持续推进减税降费、减租降息,力争市场主体经营成本和融资成本不断降低。“两不”,市场监管领域日常监管实现“非必要不检查”“非必须不处罚”,除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外,日常监管一律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市场主体不予处罚。“两升”,市场主体数量和质量明显提升,市场主体总量力争突破200万户,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突破80户,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突破450户,“个转企”企业突破1.3万户。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建设统一开放的市场准入准营环境

  1.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深入落实“证照分离(523+5)”改革事项清单,动态调整事项库信息,实现“清单之外无限制”。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持续推动 “证照一码通”改革。在长春市主城区全面铺开“证照一码通”改革,将事项扩展至35项,市场主体覆盖率达到40%,推动更多市场主体实现主体登记与许可事项同步办理。(市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严格落实《公证法》相关要求,进一步精简与乡镇(街道)、村(社区)职能无关的证明材料。(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4.优化市场主体开办服务。深化和巩固开办企业“网上办、一日办、免费办”工作成果,推行市场主体登记“掌上办、预约办、容错办、全城办”。(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市政数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房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5.推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一个环节、一网通办”。整合个体工商户主体登记、申领发票、公章刻制、银行帐户申请等环节,同步生成社保参保代码,实现“一个环节、一网通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社保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发放。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商务等领域应用。(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直各相关部门)

  7.优化银行预约开户服务。组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吉林银行等10家银行机构通过“一网通办”平台为企业提供便捷的预约开户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8.优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出台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相关实施细则,实施“集群注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9.提升市场主体登记许可规范化水平。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打造开办企业登记文书标准化、经营范围规范化、审批流程集成化的“三化”规范登记模式。严格落实《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全面推行经营范围标准化登记。落实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制。简化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申请材料。(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10.优化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准入服务。依托新业态个体工商户服务专区,为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及经营者提供一站式登记注册服务和申报缴税服务。(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促进外商投资便利化。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做好外资政策法规宣传,通过在长外资企业交流群、向外企印发政策汇编手册等形式,加强对外商投资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制度及三级网络建设。(市发改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实施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在线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业务。市场主体决定不再歇业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即可恢复营业。简化歇业期间税收办理手续,帮助市场主体降低维持成本。(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依托市场主体注销e窗通系统,实现市场监管、税务、海关、商务、社保、银行等部门业务联动、信息实时共享,确保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社保局,长春兴隆海关,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14.扩大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社保局,长春兴隆海关,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15.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市场主体因被列入异常状态无法申请简易注销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继续办理简易注销。建立简易注销联动机制,对于符合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设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16.强化平等竞争制度保障。严格落实国资监管机构权责清单,定向深入地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和落实工作。推动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更好地发挥公平竞争审查作用。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和回应、会审等相关制度,持续开展存量清理、增量审查,定期开展文件抽查。(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18.引导平台经济有序竞争。优化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督促平台企业规范经营。开展落实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网络市场监管专项整治等行动,引导平台企业健康规范发展。(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三)建设充满活力的市场创新环境

  19.提高科技企业质量。及时把国家和省市专精特新企业纳入我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劵,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开展研发投入归集培训,加快推进研发投入规范化管理。实施“专精特新”企业主体培育、创新发展、强链补链、数字赋能、质量品牌、融资服务、人才引培、公共服务、创业孵化、营商环境“十大提升行动”,加快构建全市“专精特新”企业“3168”梯度培育体系。(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落实资金激励政策。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21.支持企业集群发展。制定我市汽车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上台阶”三年行动方案,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国际汽车城。(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22.开展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工作。组织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创业大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教育等创新创业活动。(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23.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推动做好惠企惠民政策直达工作,扩大“免审即享”范围。推动企业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鼓励企业争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化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指导。修订《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市政数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完善创新服务体系。推动长春科技大市场建设,完善科技成果库和企业技术需求库。建立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优化质量发展环境。建立健全质量统计监测体系,完善质量激励政策,开展吉林省质量奖评选申报、推荐工作。完善质量提升资金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加大对质量创新和质量提升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建立快速专利预审通道。高标准建设长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大幅缩短审查周期,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缩短至3至6个月。(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27.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争创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跨区域集中指定管辖机制,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受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件,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在专业市场、服务机构打造维权援助工作示范站。在投资、医疗、金融、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领域,推动设立专业化调解组织。(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设成本低廉的市场发展环境

  28.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简化税费减免流程,确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充分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红利。全面开展疑点数据核查工作,切实做到查缺补漏,确保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不落一户、应享尽享。(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的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在全市范围内,完善行政裁量权制度,严格规范依法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0.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31.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严格按照定价目录实行清单管理。开展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及非电网直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全面规范金融服务收费。依法严厉查处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鼓励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适当减免账户管理费等支付手续费;组织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识别系统改造。(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33.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强化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严厉打击行业协会商会领域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对收费项目开展自查。充分利用信用中国网站,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进行公示。(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4.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交通物流领域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支持国际陆港创建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协助国际陆港完成为期2年的示范工程建设任务,力争成功摘牌。将国际陆港纳入补链强链项目库,申请国家补贴政策。推进运输运载工具和相关单证标准化,严格落实达标核查工作。推行口岸操作流程和作业时限动态管理公示模式,根据实际情况实时调整,在吉林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予以公示。(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实行支农支小再贷款投放“一把手”负责制,采取“一对一”督导、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辖区内法人金融机构提高合格贷款办贷效率,将央行货币政策优惠精准高效传导至实体经济。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贷款信贷投放,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责任部门: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36.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发挥LPR指导作用,引导银行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地方法人银行参考市场利率变化合理调整存款利率水平。加强对省级利率自律机制的指导和监督,坚决纠正不规范利率定价行为。(责任部门: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37.提升资本市场融资能力。配合推进“吉翔”计划,严格落实上市奖补政策,力争2023年新增3家上市企业。建立重点发债金融机构名录,实行专人负责、专班推进,推动吉林银行、农村中小银行等机构补充资本,增强资金实力。(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设诚实守信的市场信用环境

  38.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治理,推动涉府案件执结化解。与吉林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签署联动合作备忘录,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等联动工作。建立市区两级联动机制,督促指导落实主体责任。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机制,集中化解存量拖欠,严防新增拖欠。(市法院、市政数局、市工信局及各县(市)区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9.推动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公示。推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全面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依法公示,实现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应归尽归”。及时调整完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托省统建数据共享平台,提供政务数据共享服务支撑,将可开放的信用信息挂载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牵头部门:市政数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市直各相关部门)

  40.深入实施“信用助企”行动。加强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推动容缺信用修复受理和信用修复提前介入、提前告知。探索建立“信用监管—信用服务—信用助企”全流程、全链条信用制度,提升市场主体诚信意识。(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市直各相关部门)

  41.持续开展信用分类监管。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与信用风险分类融合管理,明确操作流程,针对不同风险、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动态调整监管频次,落实差异化监管。采取提示、警示、约谈等措施,依法处置企业风险隐患,推动监管关口前移。(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市司法局;配合部门:市直各相关部门)

  (六)建设无事不扰的市场监管环境

  42.深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完成率、抽查结果公示率均达到100%。依托双随机工作平台,完善“通用+专业”分类监管模型,合理调整抽查频率和频次,对守法者“无事不扰”。严格审查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检查事项,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市司法局;配合部门:市直各相关部门)

  43.全面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牵头部门:市政数局、市司法局;配合部门:市直各相关部门)

  44.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监督,编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严格落实法制审核制度,通过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投诉受理、行政败诉案件,发现问题、开展整改,对存在重大责任的单位和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倒逼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开展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落实《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牵头部门:市司法局、市政数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市直各相关部门)

  45.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行“首违不罚”,制定关于全面推行首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编制“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推行包容审慎执法,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部门服务能力水平。制定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实施办法,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纠错、合规经营、健康发展。落实《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建立健全免罚清单制度。(牵头部门: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市直各相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工作专班,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建立齐抓共管推进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工程协调机制,负责政策落地、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针对日益增长的涉企服务需求,进一步加强网络硬件配置,加强窗口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推动窗口服务顺利高效运行。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帮助一线人员全面掌握新流程、新方法,注重政策措施出台后实施情况的跟踪和评估,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三)做好宣传解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等传统平台,以及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平台,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扩大政策宣传范围,提升政策知晓度,不断提高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

  (四)坚决整治政风行风。各地各部门要坚决纠正懒政怠政等行为,坚决整治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大力弘扬“严新细实”作风,强化督导考核,建立健全利企惠企市场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置机制,以强有力监督推动利企惠企市场环境持续优化。

长春市保障有力要素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造力和活力,建设保障有力的要素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按照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安排部署,以长春现代化都市圈建设为引领,深入推进“六城联动”,加强土地、能源、劳动力、资金、技术、数字化和税费等要素供给,完善项目全流程服务保障机制,健全市场体系,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努力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开创长春振兴发展率先突破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既要突出问题导向,分类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缓解当前的主要矛盾,又要深化改革、改善发展环境,解决体制机制问题。

  坚持企业发展与市场配置相结合。既要有效做好服务企业工作,加快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又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推动要素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坚持创新发展与安全可控相结合。既要培育发展新型要素形态,逐步提高要素质量,引导实体经济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创新能力,又要发挥政府作用,完善政府调节与监管,尊重客观规律,推动经济平稳增长,稳步优化要素合理配置。

  (三)工作目标

  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市场主体活力不断激发,大力提振市场信心,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全力稳定经济运行基本盘,推动长春市经济整体好转,优化土地、能源、人才、资金、技术、数字化和税费等要素保障途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提升要素服务和保障能力。

  二、重点任务

  (一)土地要素保障有力

  1.项目拟用地范围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在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基础上,采取预支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方式予以保障,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诺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的规划依据。(市规自局负责)

  2.对省、市两级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市规自局形成用地保障重点项目清单,统筹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规自局负责)

  3.对于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均属市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允许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市规自局负责)

  4.支持工业企业主动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市规自局负责)

  5.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允许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市规自局负责)

  6.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市规自局负责)

  7.对符合条件的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点状报批和点状供应。(市规自局负责)

  8.积极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平等入市、同权同价。(市规自局负责)

  9.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原则,整合优化测绘事项,后续阶段充分共享已经形成的测绘成果。(市规自局负责)

  10.探索适应寒地冰雪经济等特定产业需求的新型产业用地(M0)供给模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市规自局负责)

  11.开展新型产业用地试点。放宽混合产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形态等管控要求,允许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有条件地分割登记、销售、转让,允许在统一规划单元或规划条件中多个不同功能用途(住宅用途除外)地块按同一宗地整体出让,整体办理规划、国土等手续。(市规自局负责)

  (二)能源要素保障有力

  12.完善稳增长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用电优先保障清单,通过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保障重点企业用电需求。(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国网长春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强化企业电力保障,开辟办电“绿色通道”,降低客户办电成本。在供电营业场所设立“电e金服”服务驿站,为用电客户提供“电e贷”“电e票”等电费金融服务。(国网长春供电公司负责)

  14.全力优化线上办电功能,加快报装接电速度。推进重点煤炭企业增产增供,优先保障本地电煤需求。(市发改委、国网长春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优化供水办理流程。以方便企业获得用水为重点,从减环节、优流程、提效率等方面入手,实行道路挖掘等供水外线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线上并联办理,压缩办理时限,健全“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机制。(市建委负责)

  16.确保供暖质量。依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按时开栓供热,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时,依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指令实施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室温供热温度昼夜不得低于18摄氏度。各供热企业加强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定期巡查、维护、保养,确保供热管网运行安全。(市建委负责)

  17.保障天然气管网工况稳定。重点关注城市核心区、农村“煤改气”地区等重点区域气源供应情况,制定应急措施,确保运行平稳。(市发改委、市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劳动力要素保障力

  18.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支持企业培养引进高端人才。(市人社局负责)

  19.深化人力资源市场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市人社局负责)

  20.落实“一企一人”包保帮扶机制,建立帮扶结对关系,“一对一”精准提供用工指导服务。(市人社局负责)

  21.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反馈机制。(市教育局负责)

  22.开展企业“双贯通”人才评价,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鼓励专业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市人社局负责)

  23.确定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标,加大对农民工、“两后生”、失业人员等无技能和低技能群体培训。(市人社局负责)

  24.发挥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作用,开展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介等活动,2023年开展“马兰花”创业培训不少于0.4万人。(市人社局负责)

  25.组织实施“民营企业招聘月活动”,开展小规模、定制式招聘活动不少于150场,举办“专精特新”专场招聘会不少于50场。(市人社局负责)

  26.保护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网络招聘等新业态用工中的合法权益。(市人社局负责)

  27.鼓励职业院校加大电子商务、网络与新媒体等专业人才培养,为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输送新媒体营销人才。(市教育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支持放宽城市落户限制。全面取消面向长春都市圈区域人口的落户限制政策,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开展居住证互通互认,支持将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等保障范畴,简化社保接续程序,推进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鼓励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放宽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带科技成果离岗创业条件,探索保留待遇、参评职称等支持政策,探索改革职称评审方式,赋予企事业单位更多职称评审自主权。(市人社局负责)

  (四)资金要素保障有力

  30.配合建立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完善信贷直达机制。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名单+信息档案”共享机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市工信局负责)

  31.组织企业参加全省债券业务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注册发行企业债券。(市发改委负责)

  32.引导市场主体和金融机构入驻“信易贷”平台,共享平台数据信息、产品和客户资源,提升信用贷款规模和质量。(市政数局负责)

  33.发挥东北振兴金融合作机制作用,持续举办“金融助振兴—吉林行动”,搭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常态化“政银企”对接平台。(市发改委、市金融案按职责分工负责)

  34.对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最高减免30%,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35.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公共平台建设、贸易融资、贸易摩擦诉讼、出口信用保险等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市商务局负责)

  36.落实畜牧业专属金融产品、政策性保险及“强牧贷”风险金等金融政策,满足养殖场(户)融资需求。(市畜牧局负责)

  37.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将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享受的价格扣除比例提升至10%-20%。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市财政局负责)

  38.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特困行业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至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落实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自愿暂缓至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9.继续实施企业上市“吉翔”计划,推动吉林银行等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绿色金融债,发行双创金融债券。(市金融办负责)

  40.持续开展“职工双创扶持计划小额贴息贷款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稳定职工就业岗位。(市总工会负责)

  41.引导和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为项目建设提供中长期稳定资金支持。(市金融办牵头沟通协调,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2.拓展多领域金融服务供给。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汽车制造、轨道交通装备等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开展信用融资、拓展贷款抵押质押物范围,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破解融资难题。(市金融办牵头沟通协调,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3.支持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长春全域。(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4.加大国企国资改革金融支持力度。创新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金融支持方式,探索兼并重组代替破产清算、用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降杠杆、资产证券化处置沉淀的不良资产等推动国企国资改革的金融机制。(市国资委、市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技术要素保障有力

  45.实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国家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6.推进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实验室、企业科技创新中心、企业联合创新中心等创新机构和创新平台,服务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7.支持企业建设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搭建产学研融通平台,深化科技成果供需对接。(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负责)

  48.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支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建设。(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49.开展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预期收益质押等业务,为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提供金融产品服务。(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50.加大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券政策,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局负责)

  51.支持企业开展产业集成创新试点,组建创新联合体,鼓励重点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市科技局负责)

  52.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业绩突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后补助支持。(市科技局负责)

  53.实施“双千工程”,开展企业进高校院所、科研成果进企业活动,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攻关,促进科研成果在企业落地转化。(市科技局负责)

  54.支持企业入驻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在汽车制造、现代农业等领域开展国际创新技术合作。(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负责)

  55.对符合条件的企业R&D投入给予补助。(市科技局负责)

  56.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行动,推动向单项冠军、独角兽企业发展。(市工信局负责)

  57.支持红旗自主品牌形象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8.对符合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方向的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9.引导企业参与“揭榜挂帅”科技项目,实施关键技术研发项目,破解企业技术难题。(市科技局负责)

  60.组织企业参加中国(上海)国家技术进出口交易会,利用外经贸资金扶持政策,支持技术贸易企业发展。(市商务局、市合作交流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数字化要素保障有力

  61.以长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枢纽,建立联接县以上和重点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等公共服务。(市工信局、市政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2.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升级工业互联网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实现企业间高效协同和供应链精准对接。(市工信局、市政数局、市通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63.鼓励企业开发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通过直播电子商务、社交营销,开启“云逛街”“云旅游”等新模式,发展“远程办公”“在线医疗”等服务模式。(市商务局负责)

  64.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设“5G+种养殖”智慧农业项目。依托“吉牛云”平台,推进肉牛大数据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打造国家级畜牧种源基因库。(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5.构建食品从种、养殖源头到餐桌的全流程监管,将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纳入从源头到消费的全链条追溯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按职责负责建立并执行追溯体系,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6.依托“吉农云”“吉农码”和吉林省农产品产销对接平台,提供农业生产资料集中采购、大宗农产品线上交易、金融、保险等数字化配套服务。(市农业农村厅、市政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7.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推行普惠性“上云用数赋智”服务,推动企业将生产设备、核心业务系统等关键环节向云端迁移。(市工信局负责)

  68.依托省市县一体化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和全市数据共享交换体系,推进信用综合评价、联合奖惩管理和信用修复等。(市政数局负责)

  69.加快区块链与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和集成创新,鼓励企业和高校院所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工业、农业等领域的应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政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0.鼓励市内云计算企业开展云开发、测试、软件服务,推动企业由基础设施提供商向平台提供商、服务提供商转型。(市工信局负责)

  71.支持企业实施以传统制造装备联网、关键工序数控化等为重点的智能化技术改造,加快先进智能装备和系统普及应用。(市工信局负责)

  72.引导工业企业与软件企业、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促进大数据与云计算、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融合集成,开发工业大数据应用解决方案。(市工信局负责)

  73.鼓励企业与人工智能、软件等领域企业融合,开展产品远程运维、检验检测等新型服务,实现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市工信局负责)

  74.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要素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与交易平台合作,形成综合服务体系。(市金融办、市政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税费要素保障有力

  75.继续执行“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50%顶格执行。(市税务局负责)

  76.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市税务局负责)

  77.继续执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负责)

  78.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继续执行失业保险1%的缴费比例。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50%。(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9.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涉企违规收费专项行动,持续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加大对行政机关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商业银行、水电气暖等重点行业领域涉企乱收费治理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市市场局负责)

  80.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市税务局负责)

  81.建设基站,实现行政村5G网络通达率60%。(市通信办负责)

  (八)服务机制保障力

  82.对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领域,指导各地各部门加强重大项目谋划。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梯次推进、滚动实施,形成合理的项目储备规模。(市发改委负责)

  83.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快建设,有效发挥政府性资金效益。(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4.组织重点钢铁、水泥等企业对照能效标杆水平或行业能效先进水平,建立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清单,推荐纳入国家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名录。(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5.组织钢铁、水泥等重点产销对接专题活动,搭建企业信息交流服务平台,发布产品信息。(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6.支持冶金建材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改造,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7.完善市政府重点项目清单,继续实行专班推进制度,加快推动项目建设。(市发改委负责)

  88.对全市5000万元以上项目进行动态监测,调度项目进展,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市发改委负责)

  89.优化完善节能审查制度,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市发改委负责)

  90.完善环评容缺容错办理机制,对环评审批申报材料存在非原则性问题、短期内能迅速补证的,先行受理履行审查程序,建设单位在技术评估、受理公示过程中补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91.对环境影响评价、取水许可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等事项推行区域评估,区域覆盖的单个项目可取消或简化评估。(市规自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2.通过中国—东北亚博览会、全球吉商大会等活动,帮助市内企业对接国内外企业,洽谈合作项目。(市商务局、市合作交流办、市工商联、市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93.深化吉浙合作,支持我市企业参与“一市一园区”建设。推动与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地区合作,承接产业转移,开展项目合作。(市发改委、市合作交流办、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4.积极与域外中央企业对接,支持我市企业参与域外中央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合作项目。(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合作交流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95.开展全市服务企业大调研活动,兑现服务企业承诺。(市发改委负责)

  96.支持市内企业参加“中国品牌日”系列活动,加大品牌培育和推广,提升“吉致吉品”品牌形象和影响力。(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发改委负责综合协调,建立与各部门共同推进的要素保障建设工程协调机制,负责政策落地、评估、储备、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等。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职能责任,明确重点任务时间表、路线图,确保要素保障政策落到实处。要素保障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强化跟踪督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要开展专项督导,重点检查各类要素政策落实情况,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挥督查促落实作用。要及时上报政策落实情况,市发改委做好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建立要素落实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听取各类市场主体意见建议。

  (三)做好宣传解读。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充分利用网站、政务媒体等平台,加大政策宣传解读,提升政策知晓度。积极运用抖音、快手、头条等新媒体平台,扩大政策宣传范围。公开透明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市场主体获得感。及时总结和推广要素保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