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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23-22919
分  类: 经济体制改革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28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23-22919 分  类: 经济体制改革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28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30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长府发〔2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力度,有力促进长春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市级财政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设立2亿元以上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县(市)区、开发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落实)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加大企业培育力度,对成长性好、市场前景广阔且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建委、市商务局、市房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落实)

  三、鼓励市场主体升级。全面推动“个转企、小升规”,对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达到“四上”标准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工业企业、批零住餐企业、服务业企业、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房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落实)

  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落实)

  五、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民营企业新建成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并运营一年以上的,按照项目硬件和软件投入总额的2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落实)

  六、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首次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民营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3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落实)

  七、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首次纳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按照首台(套)产品当年(纳入目录后12个月)销售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落实)

  八、强化金融服务保障。加大长兴基金对民营企业投资项目支持力度,适度降低股权融资门槛,优先孵化种子期、初创期等早期项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对民营企业贷款担保费率低于1%。(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落实)

  九、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对拟上市民营企业开展分类指导,提高企业资本市场融资能力。对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域)外成功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合计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对选择本地券商辅导并成功上市的民营企业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对北交所成功上市的民营企业,参照长春市现行上市挂牌奖励政策给予适度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落实)

  十、强化公共服务平台支撑。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融资等服务,对质量好、服务优、成本低的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服务费用补贴。(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落实)

  十一、支持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对首次认定并运营一年以上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的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落实)

  十二、加大人才培训力度。鼓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人才培训服务,实施高层次人才培训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落实)

  十三、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民营企业参加政府组织、列入年度计划的国内外展会并使用属地区划标识,对参展费用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单一展会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