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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23-22917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13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预防施工破坏燃气管线监管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办规〔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13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23-22917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13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预防施工破坏燃气管线监管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办规〔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13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预防施工破坏燃气管线监管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规〔2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预防施工破坏燃气管线监管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预防施工破坏燃气管线监管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施工破坏燃气管线,规范影响燃气管线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严肃查处施工破坏燃气管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防施工破坏燃气管线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规自、城管、房管、林园、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行业的监管。

  各城区(开发区)负责组织区住建、城管等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行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移送、查处违法违规施工活动。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落实燃气管线巡查、管线交底和施工现场监护指导。

  本规定所指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

  第三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条 建设工程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挖掘道路、绿地、穿越河道的,需办理“市政设施建设类(挖掘沥青混凝土行车路面、挖掘边石、顶管穿越道路)”、“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水务等相关许可(审批),涉及燃气管线安全的,审批部门应当同时核查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市、区建设、林园、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 在规划用地红线内开展挖掘、顶进等建设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认管线情况,属地街道、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施工行为的巡查。

  开展装饰装修等活动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认管线情况,主动向物业企业或社区进行登记,严禁擅自改动、拆除、毁损燃气设施,属地街道、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施工行为的巡查。

  第六条 全市道路挖掘审批信息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各城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市政设施建设类(挖掘沥青混凝土行车路面、挖掘边石、顶管穿越道路)许可证》的同时,应将OFD文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全市道路挖掘审批信息共享给相关单位。

  第七条 加强影响燃气管线安全的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管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管。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地下管线会签及现场复核,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规划管网综合图、施工图(底图为1:500地形图,依照长春市统一坐标系统标注管线起、终点坐标),明确标注地下管线情况。

  (二)施工范围内存在地下燃气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在地面开挖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实施人工挖探,探明全部燃气管线后开展后续施工。

  (三)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建设单位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工程监理旁站监督。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做好基坑防护、基层处理,支护措施、管沟回填符合相关技术、安全标准及工期要求。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切实履行安全、质量监督职责,对违反相关技术、安全标准的,及时责令整改。

  (六)地下燃气管线敷设完毕、覆土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跟踪测量,做好书面(影像)记录,按标准同步敷设非金属管线金属带标识。

  (七)改、扩建地下燃气管线,具备拆除废弃管线条件的,鼓励同步拆除,释放地下空间。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详细编制拆除工程的施工方案。

  (八)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竣工验收程序,需要分部分项验收的,按程序、标准执行,切实满足设计要求,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送工程档案。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的,由规自、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根据职责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处罚。

  (一)未经规划批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市城管部门负责查处。未按规划审批建设的,由市规自部门负责查处。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三)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四)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或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第九条 施工破坏燃气设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