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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22-16084
分  类: 人事工作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14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办规〔2022〕5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22-16084 分  类: 人事工作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14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办规〔2022〕5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4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规〔20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所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按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编制使用计划,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数额内进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采取集中组织、不定期组织或专项招聘等多种组织形式,通过笔试加面试或直接面试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 招聘高层次、高技能、急需紧缺人才及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开展的专场招聘,可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发布招聘公告,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招聘。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指向性、与岗位无关的限制性招聘条件。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十二条 制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数额和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空缺岗位情况科学合理编制。招聘计划需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报编制、人社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审定招聘方案。主管部门在招聘计划内,负责制定本部门公开招聘方案,并报人社部门审定同意。不得违规不报或事后报告。
  第十四条 发布招聘公告。各县(市)区、开发区招聘方案、招聘计划及招聘公告须事先报市人社部门核准,不得擅自组织公开招聘。人社部门应当在当地主流媒体和指定网站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及招聘公告,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
  第十五条 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可按人社部门公告要求进行网上或现场报名。公开招聘资格审查遵循“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招聘公告发布的资格条件开展审查。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
  第十六条 试题命制。考试命题实行入闱命题制度,确保入闱期间入闱人员全部与外界信息隔绝。各级人社部门、主管部门要严肃命题制度,对各自组织的命题安全负责。
  公开招聘笔试命题由专门考试机构组织专家命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考试机构进行命题。
  公开招聘面试命题采取异地专家命题、从命题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入闱封闭命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考试机构进行命题。
  第十七条 笔试。笔试一般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结合招聘岗位特点或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共科目笔试主要测试与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
  第十八条 确定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按照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一般以不低于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成绩相同或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第十九条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专题答辩、试讲说课、专业技能测试等方法进行,面试考场实行封闭管理。面试成绩按100分计算,合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达不到合格线考生,不能确定为拟聘人选。
  面试考官组成一般为7人制,设主考官1人,副主考官1人,其余为公派考官。市属事业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的公开招聘,公派考官均由市人社部门采取异地调配或从市面试考官库中随机抽取,公派考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每个考官组的60%。主考官、副主考官及公派考官均通过抽签方式随机分配到各个考场。
  第二十条 总成绩确定。总成绩一般由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组成。普通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专业性较强的岗位,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特殊专业、特殊技能岗位,笔试成绩可不计入总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具体占比应在招聘公告中加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体检。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成绩相同的,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仍然并列的,加试面试。
  体检一般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人社部门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具有资质的正规医院进行,非指定机构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并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用人需求情况确定。对应聘人员身体条件有特殊体检要求的招聘岗位,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考察。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对拟聘人员政治思想、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是否符合岗位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等进行考察。
  第二十三条 公示。体检、考察合格的,由主管部门将拟聘人选报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体检、考察和公示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办理聘用手续。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将拟聘人选报人社部门核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试用期。公开招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四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严格按照招聘办法和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各级人社部门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条 严肃公开招聘各项纪律,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及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长办发〔2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