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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22-07454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应急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21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办规〔2022〕3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1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22-07454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应急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21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办规〔2022〕3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1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规〔2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加强和规范长春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工作,确保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达标、储存安全,保障应急状态下反应快、调得动、用得上,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用于调节长春市主城区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油。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所有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不得以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第三条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建立

  第四条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由省级相关部门根据长春市主城区人口数量和人均口粮标准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结构,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品种为大米和食用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六条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结算价格由市粮储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采取“买断粮权—动态储存—政府监管”的模式,由市粮储局代市政府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章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存

  第八条 承储企业资质条件

  (一)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大米和食用油加工企业、粮油批发市场或大型粮油商超;

  (二)仓容要达到承储任务的规模,储存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关于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三)粮油加工能力、经营能力满足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加工、储存和轮换的要求。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设施配备齐全;

  (四)配备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 承储企业的选择可以采取专家评审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来确定,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运输距离、信誉等因素,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管理好储备粮油,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相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帐簿、台账,每月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储备情况报表。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对成品粮油实行动态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四章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补贴

  第十三条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贷款利息据实补贴,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依据储备成本的变化情况,可适当调整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市粮储局根据年度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储备计划,提出贷款利息和补贴资金申请,纳入市财政预算。在每个承储季度结束后,据实拨付贷款利息和管理补贴。

第五章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监管

  第十五条 市粮储局按照职责,加强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监管,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 市粮储局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承储情况每月抽查1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意见作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重点监督检查承储企业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轮换和补贴情况。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承储协议,有下列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补贴,直至取消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承储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库存未达到承储计划要求的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管理不规范,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报表的;

  (四)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五)发现存在粮油储存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六)不按要求执行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动用计划的;

  (七)其他违反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动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

  (一)长春市主城区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粮油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由市粮储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动用方案,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粮储局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动用命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不按照要求执行市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二十二条 市级应急储备粮油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补足动用的储备粮油。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长春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储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粮储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储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一)领导小组负责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制度制定、品种数量规模建立、动用方案拟定、应急供应指挥协调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市粮储局负责组织落实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任务,实施日常监管, 并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管理;

  (三)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资金保障;

  (四)市农发行负责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贷款资金和信贷监管;

  (五)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粮油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运输的组织协调。

  第二十四条 市粮储局可根据企业实际承储情况,对承储企业和承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调减承储计划本着“先退本金、后减库存”的原则执行;新增承储计划按照“建立库存、验收合格、买断粮权”的原则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长春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20〕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