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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22-06071
分  类: 办事服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31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明电〔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22-06071 分  类: 办事服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31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明电〔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02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知
长府明电〔2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清单
  一、承接落实省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清单
  (一)减免财政税费方面
  1. 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 按照国家明确的适用范围和权限,按照50%比例顶格执行“六税两费”减征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 按规定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 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 继续推进“非接触式”办税,进一步减流程、减材料、简方式,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8. 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 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
  责任单位:市社保局
  10.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60%以上。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社保局
  11. 落实国家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在公共领域率先应用的基础上逐步向私人领域拓展延伸。全面推进“旗E春城”行动,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巡游出租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节能减排奖励,上半年推广新能源出租车4500辆。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12. 2022年免征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3.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R&D投入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4. 鼓励百货、商超、专业店、商业综合体和商品交易市场等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与业户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以自愿为原则,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中小微商户帮扶行动,通过双方平等协商,以自愿为原则,阶段性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对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内的餐饮企业,适当给予相应优惠。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5. 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对外贸企业国际物流费用,以及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境外商标注册、产品国际认证检测和应对贸易摩擦等给予一定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6.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17. 积极参加省“金融助振兴—吉林行动”,重点组织企业参加医药企业、乡村振兴企业等专项金融对接活动。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乡村振兴局
  18. 开展线上线下多种形式银企对接活动,强化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发挥金融援企机制作用。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19. 鼓励银行业机构对因疫情影响偿还贷款暂时困难的运输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科学合理给予贷款展期和续贷安排。
  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20. 强化“吉农牧贷”风险补偿基金扶持作用,通过市担保集团加大对生猪和肉鸡规模化养殖项目的委贷授信和融资担保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畜牧局
  21. 积极对接全省“信易贷”平台,确保入驻本级“信易贷”平台市场主体数量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数量的40%。
  责任单位:市政数局
  (二)加强服务保障方面
  22. 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支持产业用地采用“标准地+承诺制”出让模式。
  责任单位:市规自局
  23. 加强不动产登记服务,支持企业“无还本续贷”,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市场主体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将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保障企业在不需要还清本金的情况下获得新的贷款。
  责任单位:市规自局
  24. 引导大型运输企业在物流通道内合理建设货运站场、物流园区等基础设施,进一步畅通“双廊”运输通道。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25. 强化工商业企业电力保障,实施线路设备智能化管理,开辟办电“绿色通道”,对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开展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
  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
  26.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费用缓缴期,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市建委
  27. 2022年组织申报一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集聚区项目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8. 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全市新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0户以上。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9. 实施种业企业扶优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套牌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支持种业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30. 加强大学生实践教学管理,与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反馈机制,扩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范围。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1. 按照省人社厅统一部署,授权职称自主评审资格,今年年底前扩大试点范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2. 支持企业参加职业病防治业务培训,积极与省对接,组织专家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评估,帮助机构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33. 加强企业复工复产、复商复市过程中疫情防控保障服务,积极帮助企业对接防护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采购渠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面向企业的疫情防控知识培训。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34. 全年计划发放2亿元消费券,精准拉动大宗消费、文化旅游等补偿性消费。全年计划开展各类主题促销活动不低于400场次,对承办促销活动主体予以补贴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
  35. 组织企业参加进博会、广交会、高交会、消博会等国际性展会,支持企业上线知名跨境电商平台或设立独立站,开拓国际市场,提升企业产品国际竞争力。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6. 积极参与“吉致吉品”区域品牌国际化进程,组织企业参加出口品牌商品专题推广活动,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37. 严格涉企经济犯罪案件受理、立案以及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审批制度,坚决杜绝以刑事执法手段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慎用强制措施,避免因案件办理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8. 制定“服务经济发展出入境政策清单”,设立出入境专管员,对重点园区、重大项目、重点涉外企业提供点对点服务。贸易签证在疫情期间可多次延期,减免部分签证申请材料,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办证时限。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9. 为企业职工提供公安窗口服务“绿色通道”,推出预约办和延时办等服务,高效为企业职工办理异地身份证、户籍业务等。实行暂住信息网上申报登记、居住证电子证照服务。为企业提供务工人员身份信息核查服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0. 以“昆仑2022”专项行动为主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犯罪行为,侦办一批大案要案,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1.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设立消防监督管理调度中心,承担“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推行单位自查、行业排查、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专家检查“五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42. 简化消防行政审批,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告知承诺制,规范办理程序,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现场检查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43. 实施消防包容审慎执法,推进社会单位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度。对情节轻微、当场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提级审批;审慎适用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
  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44. 先行开展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5. 推广应用工程项目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强化项目超前指导和跟踪领办代办,密切协同各审批部门,顶格服务企业;进一步拓展告知承诺制事项,推行“容缺”纸质材料受理,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办理时限;依托监管平台,加强审批行为在线监管。
  责任单位:市政数局
  46. 推进新版全流程审批系统在部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广泛应用,提高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为民、为企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市政数局
  47. 为一类医疗器械审批建立绿色通道,加快推动相关产品备案上市和投入应用。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市级为企业办实事清单
  (一)减免财政税费方面
  1. 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 对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 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底前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4. 2022年暂停铁路、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 从2022年5月起,对全市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阶段性减半征收3个月。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6.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至2022年底。
  责任单位:市社保局、市税务局
  7.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期限不超过2022年9月30日。
  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8. 2022年12月31日前阶段性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9. 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贷款保证金留存比例,长春城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中心留存贷款保证金的,按未变现(未办理抵押手续)贷款额1%留存。对保证项目未有逾期贷款(连续三期、累计六期)的,高于1%的部分返还给开发企业。
  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10. 对小微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回拨。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11. 对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最高减免30%,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12. 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支小支农业务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80%,并给予优惠担保费率支持,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费率水平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费率水平原则上不超过1.5%。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13. 市财政安排3亿元专项资金,对受疫情影响面临经营困难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元、500元的房租补贴和500元、300元的水电费补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14. 吉林长春产权交易集团对进场交易的中小企业转让项目免收产权交易费用。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对托管的中小企业适当减免股权质押融资和股权转让手续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5. 市级财政安排1亿元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并整合上级专项资金,重点面向受疫情影响较大、容纳就业人员多的中小微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经审核后,对其2022年前三季度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6. 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季对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17. 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的延长至6个月。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18. 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中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用于开办创业项目所需经费;租赁生产经营所需房产、土地;购买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工具、车辆;人员经费、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在创业过程中必要的支出。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支持,为创业群体降低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9. 提高政府采购中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0. 加快设立长兴基金子基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可视情况放宽投资标准、降低投资收益要求,并可按照最高跟投比例进行跟投。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1. 延续执行支持肉牛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上半年兑付政策资金。
  责任单位:市畜牧局
  (二)加强服务保障方面
  22. 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土地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土地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
  责任单位:市规自局
  23. 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每招用1人补贴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首次在长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长12个月的生活补贴(本科生4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600元/人/月、博士研究生800元/人/月),首次在长创业的实际投资经营1个月后可申请2000元开办补贴,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3000元创业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残联、市财政局
  24. 按照省人社厅统一部署,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经认定后,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5. 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支持引导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共享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用工方式,或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多种方式,全力稳定工作岗位。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6. 分批分期布局设置1000个左右常态化便民核酸采样点。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27. 在精准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开放40个户外便民早晚市场。允许具备庭院和空旷场地条件的大型商超进行外摆经营。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28. 对减免驾驶员租金的出租车企业,经营权可延期9个月。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29. 对符合现行政策的新入库入统的“个转企”“小升规”“小进限”“分转子”等工业、建筑业、商贸、批零住餐和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建委、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0. 对依法登记并取得备案回执的民办养老机构提前发放2022年度补贴资金。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1. 疫情期间继续执行我市普惠性幼儿园经费补助制度,补助资金约4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2. 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或暂缓交纳,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
  33. 持续推进旅行社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
  34. 推广实施中国银联“红火计划”,对“红火计划”中文旅小微企业按一定比例返还二维码交易手续费,对符合条件的文旅消费促进活动予以特惠商户折扣。
  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
  35. 2022年通过相关产业资金继续对我市招徕旅游者有突出贡献的旅行社进行奖补。
  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
  (三)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36. 加强对重点商品和大宗商品价格的跟踪监管,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37. 征调宾馆、酒店用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费用原则上在6月底前结清(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38. 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数局
  39. 指导金融机构合理调整受疫情影响的“四类群体”逾期征信记录报送。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40. 对符合条件的政府审批事项,实施网上预约、“不见面”审批。
  责任单位:市政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