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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1-00415
分  类: 政府规章;修改废止 ; 命令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0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文字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10日
索  引 号: /2021-00415 分  类: 政府规章;修改废止 ; 命令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0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文字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10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子联

  2021年12月10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司法部及省政府关于政府规章清理的有关精神,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修改6部政府规章,废止2部政府规章。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长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将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四章标题、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处置”修改为“处理”。

  将第十一条第五项、第三十九条中的“高温”修改为“无害化”。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处理服务协议约定接受餐厨垃圾;

  “(二)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四)建立餐厨垃圾处理台账,如实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并及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

  “(五)设备停产、检修的,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六)编制本单位餐厨垃圾处理应急预案;

  “(七)保持处理场所环境整洁;

  “(八)按照规定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随意倾倒、排放餐厨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和频次分类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将餐厨垃圾运送至指定餐厨垃圾处理场所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照规定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分幅图应当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在第十四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将第十七条中的“申请”修改为“委托”。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三)《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建设、市容和环卫、水务、交通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将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长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销售、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标准的规定。”

  六)《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将第十四条第七项修改为“有重病患者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

  删除第十四条第八项。

  此外,对相关政府规章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长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二)《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