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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21-14601
分  类: 教育;权责事项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5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21〕40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21-14601 分  类: 教育;权责事项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5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21〕40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15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
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2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4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51号)要求,现就我市教育领域市与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遵循中央顶层设计和教育规律,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开发区)政府间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强化顶层设计。遵从“财政事权划分由中央决定”要求,在中央和省级设计框架下,落实好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责任,充分调动各区、开发区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到边界清晰规范。
  ——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适度加强市政府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强化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和省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下同),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合理把握改革时机、节奏和力度,做到科学合理,行之有效。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省要求和教育工作特点,将全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总体确定为中央、省和市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中央、省和市区(开发区)财政负担比例,应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经费由区(开发区)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给予统筹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确定,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和市区(开发区)财政按6:2.4:1.6比例分担,市区(开发区)分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开发区)级财政承担。义务教育少数民族学校按国家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2倍核拨,超过基准定额部分,由省和市区(开发区)按6:4比例分担,市区(开发区)分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开发区)级财政承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由国家确定基础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基础标准一定比例核定。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和市区(开发区)财政按5:2.5:2.5比例分担,市区(开发区)分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开发区)级财政承担。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的生活补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3.校舍安全保障。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按6:4比例分担;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市区(开发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区(开发区)分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开发区)级财政承担。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校舍安全管理负第一责任。今后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4.其他经常性事项。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省定地方课程教科书,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由区(开发区)财政统筹安排,国家计划和省级计划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工资性补助。
  5.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是改善困难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经费由市区(开发区)财政统筹安排,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开发区)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给予统筹支持,今后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经费由市区(开发区)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给予统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由国家统一制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按5:5比例分担。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市区(开发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市区(开发区)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学生资助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总体确定为中央、省和市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并对个别事项予以细化,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承担,或按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和市区(开发区)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基础标准,由中央、省和市区(开发区)财政按规定比例负担。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现阶段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由省和市区(开发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所需经费由省和市区(开发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区(开发区)分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开发区)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奖补支持。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分别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由中央、省和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市区(开发区)分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开发区)级财政承担。其中,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所需经费按6:3:1比例分担,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6:2:2比例分担。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分别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由中央、省和市区(开发区)财政按6:2.4:1.6比例分担,市区(开发区)分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开发区)级财政承担。公办学校实际收费标准高于补助标准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4.高校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国家制定。省内高校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省和市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省属高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按6:4比例分担;市属高校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和市财政按6:2.4:1.6比例分担。
  5.高校国家奖学金等资助。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确定为中央财政事权,由国家制定资助标准,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奖学金、省属高校师范生公费教育资助,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资助标准,经费由省财政承担。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补偿代偿,由相关部门制定资助标准,经费由高校所属同级财政承担。
  6.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助学贷款贴息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高校中,跨省份就读学生发生的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学生发生的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经费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生源地风险补偿金补助,跨省在地方高校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高校就读学生所需经费,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中央和高校同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我省地方公办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所需经费,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地方公办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助所需经费,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高校按5:5比例分担。民办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所需经费,由高校自行承担。
  (三)其他教育。目前,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确定为中央、省和市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省和市区(开发区)财政分别承担,中央、省和市级财政对区(开发区)给予支持。
  1.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由省政府制定基础标准,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对达标的市区(开发区),省财政按省定标准的45%比例给予奖补。
  2.普通公办高中生均公用经费。由省政府制定基础标准,经费由市区(开发区)财政承担,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开发区)级财政承担。对达标的市区(开发区),省财政按基础标准的45%给予奖补。
  3.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由省政府制定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开发区)级财政承担。省财政以国家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基数,对达到省定标准的增量部分,按45%比例给予奖补。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具体事项,国家、省和市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各区(开发区)在确保国家和省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省、市标准的地区标准。如确实需要,要在确保国家标准和省、市标准落实到位,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省、市标准的地区标准,并事先按程序报市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区(开发区)自行负担。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中央和省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省财政事权或中央、省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区、开发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明确管理职责,保障政策落实。市财政在落实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区(开发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教育局要积极推动教育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区(开发区)落实相关标准。区(开发区)财政要妥善安排预算,加强资金统筹,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区(开发区)教育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教育服务的职责。
  (三)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加强对教育领域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四)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家、省定标准的调整,动态调整优化我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