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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21-12543 |
分 类: | 社会保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12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生育保险筹资政策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明电〔2021〕36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12日 |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21-12543 | 分 类: | 社会保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12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生育保险筹资政策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明电〔2021〕36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12日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生育保险筹资政策的通知
长府办明电〔202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长春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长府发〔2001〕4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05〕7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43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生育保险筹资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筹集标准调整为上年度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之和的3.1%。
二、市直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4%。
三、上述两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参保单位后,由参保单位依法分别缴纳。
四、本文件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由长春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