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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21-04770
分  类: 环境监测丶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08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21〕1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21-04770 分  类: 环境监测丶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08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21〕1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10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2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长春市劣五类水体治理和水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长春市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吉林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巩固我市“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完成“十四五”大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解决大气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改善大气生态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力争达到84%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40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O3)浓度上升的趋势得到遏制;重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8天以内。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秸秆禁烧和氨排放控制

  1.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持续提高“五化”利用能力,重点推进保护性耕作技术,全市实施面积力争达到1024万亩;以秸秆变肉工程为抓手加快推进饲料化利用,实现利用量260万吨;稳步推进秸秆生物质发电、秸秆成型燃料加工和燃煤供热锅炉生物质改造,实现利用量170万吨;积极推进秸秆新型建材、制浆造纸等原料化利用,实现利用量0.3万吨;有序推进秸秆基料化利用,扩大食用菌基料化生产规模,发展秸秆基质育苗产业,实现利用量7万吨。(市发改委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畜牧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深入推进秸秆禁烧管控。严格秸秆禁烧管控,深入落实十项机制,深化禁烧、限烧“两区”管理。压紧压实网格化监管责任,保持秸秆禁烧高压态势,在秸秆焚烧问题高发期,全面开展巡查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露天焚烧行为。依托“吉林一号”高清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和秸秆全量化处置管理平台,实施全过程、全链条、全周期闭环管理和智能化管控。强化责任追究,适时修订秸秆禁烧量化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落实违规火点扣款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和园林局配合)

  3.加强农业源氨排放控制。加大科学施肥推广力度,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为主要手段,实现化肥使用量零增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4.强化畜禽养殖业氨排放综合管控。推广应用低蛋白饲料,控制规模化养殖场的氨气排放,加大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力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稳定在85%以上。(市畜牧局负责)

  (二)深入推进燃煤污染控制

  5.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行煤炭消费指标管理,完成省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优化调控煤炭消费,逐步关停改造分散燃煤锅炉,推进热电联产和区域集中供热,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积极推广应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技术,探索绿色电厂建设。加大经济政策调节力度,建立完善能源消费政策机制,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市发改委牵头,市建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继续推进清洁供暖。因地制宜推进清洁供暖,减少民用散烧煤。农村地区按照就地取材原则,重点做好生物质锅炉、户用炉具推广应用工作,扩大生物质燃料供热面积。具备条件地区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加快配套天然气管网和电网建设。进一步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做到应洗尽洗。定期开展煤质检查,严厉打击劣质煤炭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全面摸清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散煤底数,制定清洁取暖散煤替代方案。(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市区及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公主岭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单台容量29兆瓦(4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单台容量14兆瓦(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市区新建燃煤锅炉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按照国家、省政策的调整和要求,逐步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推动淘汰市城区单台容量29兆瓦(4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进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推进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燃煤火电机组的污染治理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吉林宇光能源高新热电厂及企业自备电站超低排放改造。推动单台容量25兆瓦(3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供热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建委配合)

  9.加大燃煤锅炉监管力度。推进燃煤锅炉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示范项目建设,试点开展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监测全过程监控。紧盯采暖期燃煤锅炉达标情况,充分利用自动监控、监督性监测、随机抽查等手段强化监管。对超标企业实行“冬病夏治”,非采暖期组织专家走访,及时解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问题,督导相关单位对不能稳定达标的锅炉进行深度改造,提升达标运行能力。力争燃煤锅炉烟粉尘排放达标率达到98%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深入推进工业污染源治理

  10.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工业污染源烟气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力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限期整改到位。全面加强工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1.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强化源头防控,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原料、工艺、技术和装备。对排放强度高的重污染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推动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新建项目主要污染物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散乱污”企业监管。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对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回头看”,及时更新动态管理台账,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依法限期整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关停取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规自局等配合)

  13.深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深入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高效收集治理设施建设,实现排气筒与厂界双达标,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产业集中园区治理和在线监控设施建设,推动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源头替代。推进年排放量10吨以上和泄露点位超过2000个的重点企业建设监测、防控和处理相结合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开展化工园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管体系试点示范建设。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执法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便携式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研究开展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探索社会协作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模式,助力企业提升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4.加强油气回收装置管理。建立健全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监管台账,开展油气污染治理设施检查,对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油气污染治理设施依法予以处罚。开展现有储油库、加油站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督监测,加强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宣传培训。(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配合)

  (四)深入推进移动源污染治理

  15.加强在用机动车监管。推进全市互联互通“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建设,利用科技化手段实施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监控。开展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全市柴油车保有量抽测率达到80%。严格执行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限行、禁行政策,加强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监管执法等综合措施,鼓励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加大维修单位和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力度,打击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和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商务局等配合)

  16.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全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以及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和环境标识发放工作,建立信息台账,2021年底前全市编码登记率达到90%。加大对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管控,控制区内禁止使用超标排放工程机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配合)

  17.加大新能源汽车研发和推广力度。支持汽车相关企业加大新能源产品开发及创新,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优先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新增新能源汽车或清洁能源汽车比例应达到国家有关要求。给予城市通行路权便利政策,推广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优化城市物流配送车辆结构。(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邮政管理局等配合)

  18.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强化油品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在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推进扬尘污染治理

  19.精细化管理城市扬尘。推动建立完善城市扬尘在线监控平台,依托交通局已有的出租车运营体系,组建城市街路主要污染物移动监测网络,开展建筑施工场所、工业企业堆场扬尘视频管控,实施施工场地厂界可吸入颗粒物(PM10)在线监测联网,渣土车安装定位系统(GPS)跟踪管理,对接已有的扬尘遥感管控平台,实现施工扬尘全过程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建委、市城管局配合)

  20.严格建筑施工扬尘管控。严格实施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建立建筑工地项目清单和台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工地建设喷淋雾化系统等除尘抑尘设施,进行易产生扬尘作业时同步使用。加大监管力度,对不达标的施工现场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工整改。加强建筑渣土及运输车辆规范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密闭运输,依法打击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渣土抛撒滴漏以及车轮带泥行驶、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加大混凝土搅拌车监管,各混凝土搅拌站内必须配备抑尘设施,出站前对混凝土搅拌车辆进行冲洗。混凝土搅拌车辆要在出料口处加装防漏撒设施,在进入工地作业时应遵守工地扬尘防治要求。(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强化城市道路扬尘管控。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持续提高机械化清扫覆盖面积。持续做好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地面消除工作,进一步巩固既有成果,采取绿化、硬化等措施,做到新增裸露地面及时消除,力争当年清零。(市城管局、市建委、市林业和园林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强城市综合执法。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实行不间断巡查,严查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烧纸祭祀、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强化餐饮业油烟监管,餐饮服务场所、机关、学校食堂要按规范要求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器。以南关区为示范区,建设餐饮油烟净化设施运行在线监管平台,实时监督餐饮企业同步运行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建立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定期定点清洗维护制度,保障餐饮油烟污染物去除效果,实施餐饮油烟全过程管理。(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应对污染天气

  23.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管控方案,落实辖区管理、部门指导及企业落实的主体责任。科学确定重污染预警期间管控措施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深化空气质量研判会商机制,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及时预警不利气象条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气象局等配合)

  24.推动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推动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工作,细化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审核关,引导企业开展申报,推动企业主动提高治污水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5.有效降低采暖期大气污染负荷。2021—2022年采暖期开始前,科学制定燃煤供热锅炉错时启炉方案,实行隔时分批启炉。落实省级关于重点行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要求,采暖期结合实际及空气质量情况,全市水泥熟料生产线开展常态化错峰生产。配合省级部门落实电力行业绿色调度,在保障冬季供热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可再生发电资源。(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市工信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实施工业企业“一厂一策”清单化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响应方案,明确各级别应急响应的污染减排比例。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红色级别预警期间,分别达到全市排放比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27.强化联防联控。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重污染预警指令时、预测可能发生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按规定程序向全市发布重污染预警信息,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同步启动应急预案,同步采取应急管控措施。加强与吉林市、四平市等省内中部城市,沈阳市、哈尔滨市等东北省会城市合作,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同共治区域污染,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方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建立目标、措施、时限、责任“四个清单”,实施台账式、清单化管理,将责任落实落细。各市直部门要严格履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职责,做好指导帮扶和督办工作。(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管理体系

  将县(市)区、开发区空气自动监测站点数据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加快推进邮电学院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站点搬迁工作。依托空气自动监测站点数据,开展县(市)区、开发区大气质量排名通报,对排名持续靠后、质量下降明显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约谈。依托大气污染热点网格和移动监测网络建设成果,完善空气质量考核措施机制,对街道、乡镇以及街路降尘进行考核,探索开展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林业和园林局、市财政局配合)

  (三)强化科技支撑

  编制完善“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科学指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践。结合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平台建设项目,推进大气污染热点网格化监管平台建设,将扬尘、秸秆、燃煤电厂工况、移动监测网络、餐饮油烟等管理数据,接入网格化监管平台实施统一管理,充分运用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成果,实施精准溯源和污染源动态监管,全面提升大气污染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为大气环境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实现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市生态环境局、市政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局配合)

  (四)加大资金支持

  完善以县(市)区和开发区为主,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补助的政府投入机制,结合空气质量巩固提升重点任务,落实支出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谋划项目,申请纳入省级、中央生态环境项目库,争取上级资金政策支持。(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体,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形势和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主要任务,广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树立先进典型,发动全民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舆论氛围。按照统一安排对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形成强大震慑。加强舆情监控,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准确把握舆情焦点,发现不良舆情,第一时间正面发声,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长春市劣五类水体治理和水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巩固我市“十三五”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果,为贯彻落实《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2021年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推进方案〉的通知》(吉环组字〔2021〕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10号)及“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解决水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在水环境方面,全市国考断面基本达到国家年度考核要求,推动水质稳定巩固、稳步改善、稳中提升,9个“十三五”国考断面水质不反弹。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安全得到保障。

  在水资源方面,深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加快推动中水回用,有效降低自来水管网漏损率,努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着力保障重要河流生态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

  在水生态方面,主要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能力得到提升,主要河流和重要湖库生态缓冲带、河湖口湿地、尾水湿地建设初见成效,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得到有效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水环境治理工程

  1.加快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扩容改造。对于污水处理能力不能满足需要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加快推进扩容工程建设,尽快解决因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造成的城市生活污水溢流问题。7月底前,完成西部、兴隆山、翟家、东新开河、北十条、九台扩建等重点污水处理厂调试达标工作。12月底前,建成并稳定达标运行农安第二污水处理厂、北郊提标改造工程。加快推进北郊三期、南部扩建、芳草街等重点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厂下游应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尾水净化工程。(市建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务集团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加快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年底前,要完成乡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全覆盖。各乡镇应结合实际,通过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采用生态处理、转运等方式,分类推进生活污水处理。新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厂、网、站一并规划、设计、建设、运维。特别是榆树市、公主岭市等建设进展相对滞后的地区应在建设过程中采取转运等措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期内污水得到处理。鼓励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整体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加快推进乡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推进二次网管建设,增强污水收集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

  3.加快推进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与管理。重点推进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消除管网空白区,新城区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应与城市开发同步,推进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重点实施城镇污水管网混接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淤积管道清淤等工程,加快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雨污管道混接错接改造,全面提升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5)浓度,因地制宜、适时推动提升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加快雨污分流改造,新城区管网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制,有条件的已建城区要积极推进雨污分流,对于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城区,要通过源头污水减量、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设施调蓄等措施减少合流制排水口溢流次数。对截流与调蓄的合流制污水,有条件的地区要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现有设施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性污水处理设施对合流制污水进行处理后排放。(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4.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县级及以上城市要全面推进污泥处理设施能力建设,现有设施能力不足或工艺落后的要进行扩建、改建,保障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达到国家要求。要统筹考虑污泥产生量和泥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适宜的处置技术路线,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市建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

  5.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住建部、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借鉴先进城市调整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以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依据定期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市发改委牵头,市建委、市财政局参与)

  6.探索建立城市排水厂网监管机制。市建委探索建立规划、建设、运营全链条管理机制,制定排水厂网监管工作方案,完善责任体系,压实各级管理责任,强化行业监管。市国资委加快推进“厂网河湖一体化”改革。(市建委、市国资委、水务集团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7.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工业集聚区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属地政府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组织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者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排水许可。(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参与)

  8.加强重点行业管控和清洁化改造。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环境管控要求,按照环境管控单元和环境准入清单实施分类管理,加大污染物排放管控力度,将超低排放标准纳入排污许可进行管理。对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企业一律禁止准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参与)

  全面推动农副食品加工、化工、造纸、制药、电镀等行业实施绿色化改造,推进清洁生产,减少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进涉水“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回头看,对存在严重涉水环境问题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关停取缔一批、规范改造一批、扶持提升一批、搬迁入园一批的要求,予以整改。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在5月底完成自查,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批准;9月底前完成整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10.持续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入河排污口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查漏补缺,严控增量,核减存量。对新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要严格审批,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对已批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要稳步推进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设立标示牌并具备采样监测条件。对直排企业、污水处理厂等规模以上入河(湖、库)排污口,要具备水量和水质同步监测的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二)实施水生态修复工程

  11.实施重点干支流河道生态修复。对于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主要河流河道实施生态修复。全面清退河道内非法侵占河道的农用地,河湖蓝线范围内的农田应在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农民合法权益下逐步退出;在退出前的过渡期,通过改变种植结构、降低农药化肥使用量等措施,减轻对地表水体的影响。在河道两岸建设生态隔离带、缓冲带。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制定生态修复方案。生态修复以自然修复为主,可结合实际种植乔、灌、草相结合的具有水质净化效果的植物。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推进美丽河湖创建。(市林园局、市规自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实施湖库生态修复工程。石头口门、新立城、农安县两家子等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库,应以建设湿地方式,保证入湖库径流经净化后进入,特别是要在支流入水源地河口处,创造条件建设具备“滞、蓄、净、排”功能的人工湿地。重要湖库周边推进生态缓冲带、隔离带建设。(市林园局、市规自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对全市重要湿地范围内私开滥垦耕地实施退耕还湿,扩大湿地面积。加强河口、河滨湿地建设,在支流入干流河口处、河滨带、支流入湖库的湖口处应因地制宜建设湿地工程,特别是在排查出现劣五类的水质的东新开河、农安库金沟、宽城大谷排干等地应加快湿地建设。(市林园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水资源保障工程

  14.完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加快推进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再生水输送管网建设,提升再生水利用效能。翟家污水处理厂、东新开河污水处理厂等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应加大再生水利用率。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设“滞、渗、蓄、用、排、净”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结合污水处理厂和城市生态湿地共建,建设尾水湿地,利用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方式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周边流域开发和治理需要紧密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综合降低雨水径流,减缓内涝风险,提高雨水利用率。(市建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水务集团等参与)

  15.推进节水行动。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刚性约束作用。推进供水管网改造等措施,有效降低自来水漏损率。推进工业节水,造纸、石油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高耗水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和再生水回用改造,不断提高企业用水水平。推进农业节水,加强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发展旱田高效节水灌溉。推进城镇节水,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用水等优先使用再生水。(市水务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16.着力保障重要江河生态流量。统筹考虑各类湖库供水工程供水任务、能力以及来水(引水)状况和蓄水情况,合理安排生态用水下泄水量,在保障伊通河、饮马河等重要江河生态基流的同时,着力对永春河、富裕河、东新开河等主要支流开展生态补水。(市水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水务集团等参与)

  17.实施江河源头区涵养林建设工程。加强沐石河、雾开河等源头区涵养林建设试点工作,推动重点流域源头区水源涵养林建设,不断提升源头区水源涵养能力。(市林园局牵头指导,市规自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四)实施水安全保障工程

  18.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推进石头口门水库、新立城水库、农安两家子水库等地表水型水源地水源涵养林等项目建设。全面完成集中式(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标识,以及保护区内道路、航道警示标志设置,因地制宜完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区域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全面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问题整治“回头看”,巩固既有整治成效。全面启动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清理整治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参与)全面推进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市水务局牵头指导)

  19.全面开展环境风险预防性设施建设。加强高风险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健全企业应急防范体系,以重点化工园区为重点推动健全完善三级应急防控体系,有效防控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0.探索开展流域应急处置工程建设。探索在支流合适区域,通过采取建设污水事故收集截流设施等工程措施,减缓事故状态下污水对流域水环境质量的影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1.提高水环境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水环境质量智慧监控平台,鼓励推行“互联网+”模式,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物联网等技术,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提升水环境质量综合监管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政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大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监管力度。继续保持环境违法“零容忍”高压态势,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对污水处理设施、涉水企业开展检查、监测,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处罚,对整改不及时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列入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持续开展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联动执法,生态环境部门、税务部门、检察院、公安部门对超标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等参与)

  23.加强重点流域治理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水污染投融资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机制,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水资源分配调配协调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等;构建以排污许可证、排水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强化排污、排水许可证执法监管,提高规范化治理管理水平。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关于“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的规定,流域内执行一级A标准的污水处理厂、直排企业水污染物(氨氮、COD、总磷)执行超低排放管控要求。其中,氨氮要控制在1毫克/升以下,COD要控制在40毫克/升以下,总磷执行以下要求: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水处理设施、直排企业,尾水总磷浓度要控制在0.05毫克/升以下;位于水源地保护区外的污水处理设施、直排企业,总磷浓度控制在0.4毫克/升以下。(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建委牵头,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24.编制实施流域重点治理规划。编制实施《长春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进一步细化、逐项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年度目标、工作计划、完成时限,逐项任务制定实施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指导,做好项目推进、资金使用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规自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压实责任、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市生态环境办、市环保督察整改办、市伊通河综治办、饮马河河长办等综合协调机构,市直各部门应加强对基层落实任务过程中的监督指导,按照任务分工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制定和落实有利于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政策,开辟项目前期手续审批的绿色通道,加快推进项目落地。

  深入落实河长制。推动河湖长按照《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对其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履职尽责。市、县各级河长要加强调度和部署。按照规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项,对其责任河湖进行巡查,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进行督促和监管。落实河湖警长制,加强河湖治安管理和行政执法保障,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开展清河行动,每年冬春季、汛期前,集中开展清河行动。

  各县(市)区、开发区是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的主要实施主体,应对照任务,制定劣五类水体治理和水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逐项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年度目标、工作计划、完成时限,逐项任务制定实施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指导,做好项目推进、资金使用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

  (二)加大资金政策扶持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以市、县为主,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加大对重污染流域水污染治理支持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项目的投入,通过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要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要提升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缴率。(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生态环境项目策划包装。以长春城投生态环保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全流域水治理项目的谋划、包装、立项及申报,抢抓政策窗口期,力争纳入国、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争取专项治理资金支持。市直相关部门指导各地主动谋划项目,分类进入项目库,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鼓励整市域、县域打包谋划项目建设和后续运行管理,推进城镇供排水一体化、厂网一体化。鼓励市县以整县为单元推行合同环境服务,对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处置等进行“打包”,形成规模效应。鼓励饮用水源地环境治理、水源涵养林建设、河湖生态修复、湿地建设等项目与周边土地开发、供水项目、生态农业、生态渔业、生态旅游等经营性项目捆绑实施。(市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调度督办

  强化工作调度。市生态环境办、市环保督察整改办、伊通河综治办、市河长办、市饮马河河长办等综合协调机构,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通报水质状况,定期公开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情况排名。重点事项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伊通河综治办、市河长办、市饮马河河长办,市直相关部门参与)

  强化督查督办。加大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整改力度。将劣五类水体治理和水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重点任务的进展情况列为专项督查内容按进度督办。(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四)严格责任追究

  加大水环境质量考核力度,定期对各地、各部门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对未完成水环境质量考核目标、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县(市)区、开发区,依法依规进行约谈、通报、追责、问责。(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附件:长春市劣五类水体治理和水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当期项目清单

长春市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巩固“十三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成果,落实“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持续改善土壤生态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0%以上;推进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稳定在85%以上,开展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试点;农药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

  二、重点工作任务

  系统实施“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提升”三大工程,有序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农业面源污染管控”三大行动。

  (一)实施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工程

  1.加强土壤重点源环境监管。动态更新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督促其建立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制度,制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周边等重点区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任务均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排查更新疑似污染地块清单,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在6个月内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生态环境部门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数据信息,更新污染地块名录,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污染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污染地块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中应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建设用地流转管控。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拟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等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应将土壤环境质量情况作为其用地规划、土地储备等环节要件,实现净土入库,避免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的地块被开发利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4.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应用。基于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高、中风险的地块要制定风险管控方案,有开发意向且超标的关闭搬迁地块应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完善应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结合卫星遥感等技术,强化对污染地块开发防控预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参与)

  (二)实施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程

  5.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参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开展化学品生产企业、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推进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卫健委等参与)

  6.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按照《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技术指南》要求,在初步地下水污染分区划分的基础上,完善分区成果,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制定地下水环境污染隐患清单。利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组织核实并公布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对确需开展治理修复的,开展治理修复试点。对有地下储罐的重点企业开展摸排登记,建立清单台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参与)

  (三)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提升工程

  8.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能力。健全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结合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确定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规模,合理配置转运车辆,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保证辖区农村生活垃圾日转运、日处理。加强村庄日常保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按照“分区、分类、分级”的原则开展治理。在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基础上,按照纳管、生态处理、集中收转运、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四种治理模式,制定落实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和分区、分类清单,科学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使用水冲式厕所的地区,农村改厕与污水治理要做到一体化建设;使用旱厕和无水式厕所的地区,做好粪污利用和定期清理,避免粪污下渗和直排。鼓励厕所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就地就近还田,进行资源化利用。(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分区”即优先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河湖沿岸,水体黑臭以及水质需要改善的控制单元内或附近的村庄;发展农家乐、民宿等乡村旅游的村庄;人口较为集中的村庄。“分类”即因地制宜选取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模式,城镇周边的村庄就近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处理;有条件的村庄利用现有边沟和自然沟渠收集污水,采用氧化塘、自然湿地、小型污水处理站等设施进行处理;人口较少且居住相对分散的村庄就地还田利用。“分级”即落实市级、县级、乡镇级、村级管理责任,分别负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监测管理。

  (四)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行动

  10.巩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果。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发布耕地质量变化情况。继续落实优化施肥、品种调整、深翻休耕、秸秆还田等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措施,开展受污染耕地农产品常态化监测,强化耕地和农产品质量调查与监测评价数据管理,逐步提高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保障农产品安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11.开展耕地周边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开展耕地周边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提标改造、排污口整治和以废水废渣等治理为主的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应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继续实施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参与)

  (五)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行动

  12.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等发现手段对农村黑臭水体情况进行筛查识别,结合现场核查,日常巡查等方式补充完善农村黑臭水体清单。组织纳入农村黑臭水体清单的县(市)区、开发区完成农村黑臭水体空间信息、矢量数据建设,分析污染来源,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间,通过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达到整治效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参与)

  (六)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管控行动

  13.有效防控农业面源污染。以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为重点,加大以测土配方施肥、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为主的科学施肥工作力度,加大绿色防控及病虫害统防统治推广力度。开展农业污染源调查,加强重点区域农田回收灌溉用水和农田退水水质监测。加强农业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保持负增长。持续推进二级水源地内绿色种植。持续推广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等绿色防控技术,深入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强化技术指导,结合新型农民培训、科技入户等,开展进村入户技术指导工作。探索测土配方施肥信息村村通技术推广服务模式,依托信息化手段提升技术入户率。(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15.推进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体系建设。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膜污染防治的意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完善地膜回收与利用网络体系,大力推进地膜全量回收、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加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体系建设,督促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履行回收处理义务,推进建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建立回收台帐。加强已建成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管理,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16.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区生猪养殖等畜牧大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进一步提升规模化养殖场处理设施配套率,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处理设施配套率稳定在100%。鼓励液体粪肥机械化施用,鼓励农民合作社等种植经营主体施用初级农家肥、成品有机肥,鼓励对农户购买和施用有机肥给予补贴。普及推广“畜禽粪污+玉米秸秆+蚯蚓养殖+肉(蛋)鸡饲养+有机种植”于一体的全产业链生态循环发展等实用新技术新模式,形成措施精准、模式科学的资源化利用技术体系。实施粪肥沃土行动,有效打通畜禽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推进规模化以下畜禽污染防治,研究制定规模化以下畜禽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鼓励引导散养密集地区建设集中收储点,合理规划粪污资源化利用处理中心布局。摸索粪污就地还田、冬储夏用、转运集中处置等适合本地区发展的模式。(市畜牧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17.持续开展工业固废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重点围绕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开展专项排查整治,重点检查工业一般固废、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建设、自行利用等规范化管理,综合利用和利用处置的用途和去向,转移联单和台账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限期整改。联合查处非法转移、倾倒、堆存、倒卖固体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工业固废“上山下乡”,向农村转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参与)

  18.加强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依照长春市全口径涉重金属企业清单,重点检查重金属企业污染减排设施建设及运行、落后产能淘汰、环境应急处置设施及应急预案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转移及处置等情况。针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跟踪督办整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

  明确市负总责、部门密切协作、县(市)区和开发区抓落实的工作推进制度。各部门和各地政府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工作相关职责,确保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各项指标任务按时完成。(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投入机制

  完善以县(市)区和开发区为主,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各级政府应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投入,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土壤、地下水、农村污染治理技术研究,加强乡村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总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应用,比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经验和模式。征集、筛选、推广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等方面的先进实用技术。(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环境监管

  应用省级土壤生态环境管理平台,推进建设用地管理全过程监管信息化。持续做好污染地块分布“一张图”和污染管理“一张清单”动态更新管理。配合推进全省“一主四副”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建立,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在矿山开采、有色金属加工、化学品生产企业等周边耕地和黑土区域建立监测示范区。提高部门协作监管水平,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五)抓好项目谋划

  围绕各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重点任务积极谋划项目,加强源头防控、风险管控、修复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工程项目的储备,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六)加大宣传力度

  贯彻“依法治污”,多途径、多方式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法宣传培训,督促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提高参与污染防治的主动性,提高全社会依法治土的责任和意识;宣传工作向农村延伸,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营造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长春市劣五类水体治理和水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当期项目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