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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21-04474
分  类: 行政许可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27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办规〔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21-04474 分  类: 行政许可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27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办规〔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7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春市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规〔2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权责清单的管理,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权责清单事项申报、审核和调整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权责清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编制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行政权力目录及其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是市政府权责清单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权责清单申报、审核、公布和调整等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参与权责清单编制及动态调整的审核确认等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权责事项的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权责事项管理单位),按照规定承担本部门本单位权责事项的申报、审核和调整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权责事项申报、审核、公布和调整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力事项发生变化的,权责清单应当进行动态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修正(订)、废止需要调整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需要对应承接的;

  (三)机构职能调整需要新增、取消行政权力的;

  (四)权责事项要素信息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调整行政权力的情形。

  第七条 权责清单需要进行调整的,权责事项管理单位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提交调整申请。

  第八条 权责事项管理单位提交调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权责清单调整申请表;

  (二)调整依据,包括调整前后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依据、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其他与职能调整相关的文件;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项规定情形需要调整权责清单的,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应当将相关材料转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对权责清单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四)项规定情形需要调整权责清单内容的,可以履行简易调整程序,由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调整、公布。

  第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经批准的权责清单应当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未纳入权责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权责清单的制定与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司法局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权责清单调整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权责清单调整及其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编制、调整权责清单中遗漏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将没有法定依据的事项纳入权责清单管理的,以及未及时调整权责清单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7〕53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8〕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