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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04-07552
分  类: 教育 ; 意见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2年07月10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完善教育督导制度的意见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2〕23号
发布日期: 2004年07月31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04-07552 分  类: 教育 ; 意见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2年07月10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完善教育督导制度的意见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2〕23号 发布日期: 2004年07月31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完善教育督导制度的意见

长府办发〔2002〕23号

(根据2022年11月21日发布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22〕2号,废止此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教育督导制度是《教育法》确立的我国基本教育制度之一。它是政府转变职能,加强对教育工作行政监督和宏观管理的重要制度,也是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和教育目标实现的有效机制。为了进一步加强督导机构建设,完善教育督导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家、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室是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都要设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教育督导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二)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三)对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效益进行评估;

  (四)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重大教育评估工作;

  (五)对本辖区教育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培训督导人员,组织信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本地开展督导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参与审定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被督导学校校长的任免、定职定级,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八)履行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教育督导队伍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其人员从现在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事业单位中选调合适人员担任,所需编制从教育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行增加编制。要根据工作需要,保证所需编制和人员。

  教育督导人员包括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教育督导室的主任、副主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督导室主任由本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局长或副局长兼任,主持常务工作的副主任可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同级。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聘任社会上有名望的教育专家作兼职督学。兼职督学与专职督学均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享有同等职权和待遇。兼职督学聘期为3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

  在教育督导室工作的事业编制的教育督导人员按原级别待遇不变,享受现在工作单位和原单位现职同级干部的一切待遇,在评聘职称和评优选先等方面单列指标,单独评选,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为教育督导室事业编制的督导人觅每月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一定数额聘

  (八)履行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教育督导队伍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其人员从现在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事业单位中选调合适人员担任,所需编制从教育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行增加编制。耍根据工作需要,保证所需编制和人员。

  教育督导人员包括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教育督导室的主任、副主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督导室主任由本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局长或副局长兼任,主持常务工作的副主任可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同级。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聘任社会上有名望的教育专家作兼职督学。兼职督学与专职督学均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享有同等职权和待遇。兼职督学聘期为3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

  在教育督导室工作的事业编制的教育督导人员按原级别待遇不变,享受现在工作单位和原单位现职同级干部的一切待遇,在评聘职称和评优选先等方面单列指标,单j虫评选,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为教育督导室事业编制的督导人员每月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一定数额聘金。

  教育督导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口头表达及写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

  督学应当接受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导、教育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三、教育督导工作的程序、方式和职权

  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督导对象下达督导方案或者督导提纲,并于督导前30日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或督导评估;

  (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督导意见,并下达督导结果通知书;

  随访督导应当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统一安排进行。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在进行督导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进行现场或社会调查。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在督导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二)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处理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害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立即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责成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由主管部门报教育督导室;

  (四)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要求,进行自查、自评,配合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开展督导工作,对督导意见应当及

  时研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将改进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室。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果通知书之后15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申请复查。教育督导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被督导单位作出答复。

  教育督导室建立督导结果通报制度,不定期地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重大内容的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前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督导结果应当作为被督导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奖惩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教育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把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工作的各种制度,如报告制度、公报制度、通报制度、奖惩制度等,努力提高督导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和权威性,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进行具体指导,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都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工作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