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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12-07302 |
分 类: | 重大工作部署 ; 意见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2年02月07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管理持续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的意见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发〔2012〕4 号 |
发布日期: | 2012年02月07日 |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12-07302 | 分 类: | 重大工作部署 ; 意见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2年02月07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管理持续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的意见 |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发〔2012〕4 号 | 发布日期: | 2012年02月07日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黄标车”管理持续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的意见
长府办发〔2012〕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与管理,加强“黄标车”管理,持续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确保圆满完成“十二五”期间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让广大市民共享洁净蓝天的环保成果,依据《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外埠机动车转入和新车注册登记管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办法》相关规定,审核初次注册登记和外埠迁入本市的机动车,确保符合国家最新环保车型名录。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环保部要求及时更新环保车型名录。自2010年12月1日起,本市初次注册登记和外埠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Ⅲ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装燃用气体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机动车必须达到国Ⅳ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轻型汽油车必须达到国Ⅳ标准;外埠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必须经环保检验合格,方可注册登记,实现全市“黄标车”零落籍。
二、认真执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制度
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按《办法》相关规定,落实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制度。在用机动车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治理企业维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排气污染复检。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做好机动车环保维修单位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要与安全性能定期检验同步进行,对排气污染不符合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三、开展机动车路上和停放地抽检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黄标车”的动态监管力度。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和停放地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抽检超过排气污染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部门下达《机动车排气污染复检通知书》。收到《机动车排气污染复检通知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按照规定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排气污染复检。未经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四、严肃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办法》相关规定,加强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要求,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汽油车和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柴油车,经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合格后,核发环保检验合格绿色标志(即“绿标车”),其余检验合格机动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黄色标志(即“黄标车”)。
初次登记和外埠迁入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在申请获得长春车辆牌照后,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具有资质的环保检验单位免费申请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已通过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的车辆,要在检验单位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全市机动车要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前风挡玻璃右上方粘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五、严格“黄标车”报废拆解管理
市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黄标车”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拆解工作落实到位。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出租“黄标车”、公交“黄标车”所有人及时进行车辆日常维护保养,按时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运营到期必须下线报废,不得延期使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