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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13-47573
分  类: 重大工作部署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年05月22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13〕21 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5月22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13-47573 分  类: 重大工作部署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年05月22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13〕21 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5月22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3〕2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长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全民健身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发展全民健身事业,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根据国家《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吉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建立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广大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丰富市民精神文化生活,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市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为促进全民健身事业的繁荣发展,建设幸福长春、健康城市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显著增加,身体素质不断提高,形成覆盖城乡、组织完善、设施齐全、活动内容丰富、指导有力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二)具体任务

  实施7项全民健身工程:

  1.场地设施建设

  建设布局合理、项目齐全、互为补充、面向大众的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网络。每万人拥有体育场地数达10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

  (1)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家体育总局《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国家发改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长春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编制《长春市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

  (2)按照国家、省体育设施“五个一工程”建设标准和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力争建有1个全民健身中心、1个体育场、1个体育馆、1个游泳馆(池)、1个体育公园(健身广场)。

  (3)在街道(乡镇)、社区建有健身站(点)基础上,拓展健身场地、完善设施功能、提高建设标准,满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健身需求。50%行政村建有健身设施。

  (4)50%乡镇建有室内及灯光球场为主的健身设施(含有健身器材和其他场地)。鼓励、支持乡镇和街道建设室内使用面积累计在500平方米以上,室外有1500平方米以上健身广场的小型多功能活动中心。

  (5)在长春奥林匹克公园建设集体育休闲、健身娱乐、运动康复、指导培训、健身服务等于一体的室内外相结合的全民健身活动基地。

  (6)在有条件的公园、广场开辟体育健身活动场地,安装健身设施,重点打造净月潭、伊通河等冬夏并举的综合性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

  2.体育场馆开放

  整合体育场地设施资源,提高各类体育场馆的利用率。

  (1)公共体育设施每天开放6小时以上,各种经营性的体育健身项目,对老年人、残疾人和中小学生等实行优惠或者在规定时段免费开放。

  (2)体育场馆要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增加适合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设立学生健身活动专场。

  (3)公办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4)鼓励民办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3.组织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全民健身组织服务网络。

  (1)各级要成立全民健身实施计划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全民健身工作。

  (2)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有体育总会、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确保有专职人员、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经费。

  (3)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发展到50个以上,各县(市)区、开发区力争发展到30个以上。

  (4)各县(市)区、开发区力争建有人群体育协会5个以上(青少年、老年人、农民、职工、少数民族、残疾人等)。

  (5)鼓励建立法人体育协会,市级法人体育协会占协会总数30%以上。

  (6)健身站(点)达到每万人5个以上。

  (7)所有街道(乡镇)建立综合文体站、设有体育活动室、配有专(兼)职人员,建立体育代表队。所有社区、90%行政村成立健身俱乐部或体育兴趣小组。

  (8)发展、巩固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增加国家和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比例。

  (9)提高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水平,增加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比例。各县(市)区、开发区创建市级以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至少1个。

  (10)按照人口总数1.5‰比例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各社区、行政村1名以上,经常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比例达到70%以上。积极推进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培训、认证工作。

  (11)加强社区体育公益性岗位工作,实现城区每个社区配有专职社区体育管理员1名以上,并逐步向县(市)推进。

  (12)加大科学健身指导培训力度,市每年举办社会体育指导员、社区体育管理员、文体活动站长等培训、科学健身讲座15期以上;县(市)区、开发区每年举办1期以上。

  (13)组建以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教师为骨干的全民健身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各县(市)区、开发区每年开展活动1次以上。

  4.健身活动开展

  以“三贴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为原则,以“一区一品牌、一街一特色、一校一传统”为主线,采取“五结合”(大型与小型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趣味与竞技相结合、传统与新型相结合、城市与农村相结合)方式,开展遍布城乡、贯穿全年的全民健身活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达50%以上。

  (1)市每两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每年开展全民健身竞赛活动300项次以上,打造品牌健身活动。

  (2)各县(市)区、开发区每两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开展全民健身竞赛活动30项次以上。

  (3)街道(乡镇)每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社区(行政村)每年适时开展小型多样、丰富多彩的健身活动。

  (4)每年以元旦全民健身系列活动为开端,围绕全民健身日等节假日,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掀起全民健身高潮。

  (5)开展七大人群主题特色活动:

  ①提高体育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一小时体育锻炼,积极开展百万青少年上操场、上冰雪,落实“阳光体育进校园”青少年体育健身活动。

  ②坚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间(前)操制度,举办“增健康、促发展”职工体育健身活动。

  ③利用文体中心、综合文体站、文化大院、居家养老大院等场所,组织开展“体育进农家、快乐奔小康”农民体育健身活动。

  ④促进妇女身心健康,组织开展“巾帼健身风采展示”妇女体育健身活动。

  ⑤挖掘、推广和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开展“民族传统体育之花”少数民族体育健身活动。

  ⑥实施“助残健身工程”,开展“同在蓝天下、共享人间情”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

  ⑦推广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开展“夕阳红”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5.健身信息服务

  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通过市体育局门户网站,建立全民健身信息服务网络平台。

  (1)提供健身场所、健身组织、健身活动信息服务。

  (2)提供科学健身知识、健身方法信息服务。

  (3)提供体质监测数据查询、综合评价、健身指导信息服务。

  (4)提供专家在线科学健身指导信息服务。

  (5)提供社区体育管理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全民健身志愿者信息服务。

  6.国民体质监测

  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和县(市)区、开发区监测站,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每年发布《市民体质状况报告》。

  (1)按照人口2‰—4‰的比例,为城乡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职业的居民开展体质监测,并提供体质状况综合评价报告和科学健身指导。

  (2)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总体合格达标率92%以上,优秀达标率18%以上,其中城市居民合格达标率94%以上,农村居民合格达标率88%以上。

  (3)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基本要求,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优秀达标率25%以上。

  7.健身服务业管理

  (1)推进各级各类公益性体育场馆的运营和管理,壮大专业健身服务队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

  (2)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全民健身服务业,引导市民体育健身消费观念转变,推动城乡居民体育消费。

  (3)大力发展以冰雪体育、休闲体育、民族传统体育等为特色的健身服务业。

  三、保障措施

  (一)深入贯彻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1.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全民健身条例》,落实国家《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

  2.结合工作实际,完善健身设施管理、健身组织管理、健身活动开展和全民健身表彰奖励等规章制度。

  (二)加大财政对全民健身事业投入,强化各级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1.各级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深入落实“三纳入”工作,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增长而逐步增加,力争到“十二五”期末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2.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60%的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

  3.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型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

  4.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的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民办非企业体育社团按规定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取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加快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

  1.各级要统筹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尤其要加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场、体育健身公园、健身广场等建设力度。

  2.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做好全民健身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四)营造全民健身氛围

  1.在电视台、电台、报刊、官方网站等设立科学健身栏目。

  2.电视台、电台每天要播放广播体操等普及科学健身节目。

  3.在全民健身日等节假日开展科学健身宣传活动。

  4.开展“终身体育”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形成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气。

  (五)开展“繁荣群众体育”强基层工作

  积极推进群众体育强区、强县、强街道、强乡(镇)和先进社区(行政村)创建评比活动。

  (六)加强督导检查

  加强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指标落到实处。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计划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全民健身计划评估标准及相关单位任务分工》,结合职责,制定方案,抓好落实,全面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依照本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绩效评估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和评估情况报本级政府。

  各级、各部门要把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全民健身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为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主题词:体育 计划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