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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08-23329 |
分 类: |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政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08年09月02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以个人身份及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发〔2008〕49号 |
发布日期: | 2008年09月02日 |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08-23329 | 分 类: |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政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08年09月02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以个人身份及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发〔2008〕49号 | 发布日期: | 2008年09月02日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解决以个人身份及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8〕49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城市养老保险全覆盖,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以个人身份及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以个人身份参保、续保问题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依据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办理参保缴费。
(二)长春市常住人口中的非农业人口,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据本人申请和事实劳动关系,可自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时间起参保缴费。
(三)长春市常住人口中的非农业人口,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本人提出申请,依据订立口头劳动合同时间参保缴费。
(四)国家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转为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以上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最早自1995年7月1日参保缴费。
二、关于农民工参保、续保问题
(一)与用工单位、个体工商户业主签订有效劳动合同或在城镇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农民工,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据签订有效劳动合同或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间参保缴费。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在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在新单位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三)在长春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暂未就业的由社会保险部门为其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重新就业时,按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返乡务农的,可根据本人申请办理退保。
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
(一)凡在本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农民工)在外地就业,就业地社会保险部门同意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二)原在外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在长春市就业的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具有长春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本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长春市继续参保缴费。
四、关于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一)以个人身份参保和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养老)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同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
(二)在单位工作期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养老)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可在单位继续缴费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也可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达到规定缴费年限。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养老)年龄前死亡,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返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后死亡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