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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20-01945 |
分 类: | 社会保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31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城区城乡低保标准等社会救助标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规〔2020〕1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3月31日 |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20-01945 | 分 类: | 社会保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31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城区城乡低保标准等社会救助标准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规〔2020〕1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3月31日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调整城区城乡低保标准等社会救助标准工作的通知
长府办规〔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调整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社会救助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低保标准
(一)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20元提高到710元;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10元提高到500元。
(二)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711元至1100元;城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501元至750元。
二、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830元提高到1130元,城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860元。
三、调整范围
调整后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范围:户籍(居住证)在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新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的居民。
四、资金安排
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执行。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自2020年1月起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本次调整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社会救助标准是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民生工程,是推进幸福长春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
二要密切分工协作。民政部门要按照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原则,及时调整在保家庭救助金,并按调整后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财政部门要全力筹措资金,保证调整标准后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教育、房管、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全面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调整社会救助标准是市委、市政府惠民生、解民忧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保障困难群众生活、回应困难群众关切,将幸福惠民卡补贴纳入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社会救助标准中,不再单独发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此次调整标准工作的宣传引导和解释疏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