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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19-04639 |
分 类: | 社会保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9年04月30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双阳区、九台区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明电〔2019〕22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4月30日 |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19-04639 | 分 类: | 社会保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9年04月30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双阳区、九台区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明电〔2019〕22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4月30日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双阳区、九台区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长府办明电〔201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对双阳区、九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双阳区、九台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月人均430元提高到45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3804元提高到3900元。
其他城区、开发区城乡低保标准保持不变。
二、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双阳区、九台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月人均520元提高到56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年人均4920元提高到5040元。
其他城区、开发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保持不变。
各城区、开发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保持不变。
三、执行时间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安排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执行。
五、有关要求
双阳区、九台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要根据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对现有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及因标准提高申请享受低保、特困供养待遇的家庭,按照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原则,认真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各项工作。财政部门要全力筹措资金,保证调标后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