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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18-06347
分  类: 社会福利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02月26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残疾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惠乘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18〕3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2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18-06347 分  类: 社会福利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02月26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残疾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惠乘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18〕3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2月26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春市残疾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惠乘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2018〕3号

  (2018年2月26日长府发〔2018〕3号文发布,根据2020年10月27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2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残疾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惠乘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残疾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惠乘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优惠乘车的范围,是指市中心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快速轨道交通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优惠乘车卡:

  (一)户籍在长春市中心城区的残疾人、老年人;

  (二)已取得长春市居住证的、户籍为长春市县(市)和外埠来长的残疾人、老年人;

  (三)户籍在双阳区、九台区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在长春市中心城区居住满6个月的。

  第四条 盲人(视力1—2级)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肢残1—2级)无需办卡,持二代残疾人证免费乘车。

  第五条 申请办理优惠乘车卡的,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监护人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到指定营业点优惠办理,费用为10元,办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长春市县(市)和外埠来长残疾人、老年人还需携带居住证。

  残疾人、老年人优惠乘车卡发生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携带身份证到指定营业点补办。

  第六条 残疾人乘车可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和导盲犬。

  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和乘坐轮椅的残疾人乘车的,应当有专人陪同,陪同人员应当购票乘车。

  第七条 老年人乘坐快速轨道交通客车,工作日非高峰时段持卡乘车;高峰时段乘车另行购票,按基础票价计费。

  本办法所称的高峰时段指:工作日早6时30分至9时、晚16时30分至18时30分,以刷卡时间为准。

  第八条 残疾人、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含分段计价的郊线公交车)、快速轨道交通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乘车卡,由省内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承办,每年预充值1次,每次充值720元,并应当逐步实行一卡通用。优惠乘车卡内金额不计息、不能提现,当年未用完的,次年不予结转。

  残疾人、老年人持卡乘坐阶梯制票价的郊线公交车,按照全程票价的平均票价刷卡。

  第九条 残疾人、老年人优惠乘车卡只限本人使用。乘客无票、使用无效车票或者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以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坐快速轨道交通客车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5倍以下的票款。

  第十条 市残联、市老龄办负责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我市残疾人、老年人有关数据信息,并与市交通运输局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5月1日施行的《长春市老年人免费乘车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6〕12号)和2016年6月1日施行的《长春市残疾人免费乘车实施办法》(长交联字〔2016〕3号)同时废止。长春市现行有效的残疾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惠乘车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