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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16-48408 |
分 类: |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6年05月25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发〔2016〕16 号 |
发布日期: | 2016年05月25日 |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16-48408 | 分 类: |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6年05月25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发〔2016〕16 号 | 发布日期: | 2016年05月25日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长春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
长春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
(试行)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创新行政审批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抢抓机遇、创新发展,以推行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为新的突破口,加快审批制度改革,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为促进项目落地、拉动经济发展、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创造更加优良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推进行政审批公开透明,确保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快速办理,努力实现“两个转变”和“四个一”。
“两个转变”:由单项串联审批向多项平行并联审批转变;由单一型市本级并联审批向多元化县(市)区、开发区横向和纵向联动式延伸并联审批转变。
“四个一”:一个项目编号,每个建设项目设定唯一身份;
一套审批表单,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只填报一次,避免重复填报;
一个审批平台,对受理、分发、办理、发证、归档等操作,实行部门联网、信息共享;
一套跟踪系统,对审批流程、环节、时限等实行全程数据链接和效能监察。
三、运行机制
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牵头组织实施。在市政务中心设立综合窗口(“快速通道”窗口),负责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分办、协调和督导,人员由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等部门窗口人员组成。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公用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为并联审批具体责任单位。对需要多部门联合审批的事项,实行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的同步平行办理。
四、审批步骤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业务流程的4个主要节点,即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划分4个办理阶段,每个阶段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和若干配合部门。
(一)项目批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15个工作日)
1.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组织联合预审,将需修改补正的材料告知项目单位。办结后将相关批复送达下一阶段牵头部门。
2.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地震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局
3.审批内容:
(1)市发改委: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限制类项目核准或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备案(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
(2)市环保局: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版);
(3)市国土局:批准建设用地;
(4)市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5)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涉及地下水和地表水的项目,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涉及水工程的项目,审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含防洪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涉及河道的项目,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占用或穿越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以及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改建、扩建排污口的许可;
(6)市规划局: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15个工作日)
1.牵头部门:市规划局
组织联合预审,将需修改补正的材料告知项目单位。办结后将相关批复送达下一阶段牵头部门。
2.配合部门:市公用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园林局、市人防办、市安监局、市安全局、市气象局、市建委、市公用局
3.审批内容:
(1)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环保、园林、人防、安监、安全、气象、空军等相关部门一并参与审查,特殊项目还需另行确定配合部门,如宗教场所审批应增加宗教事务管理局);
(2)市公用局:市政公用专业规划会签(供热、供水、燃气);
(3)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年度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
(4)市建委:审批民用建筑节能评估;
(5)市建委:市政设施管线规划会签,内容包括雨污水、停车场、桥梁、路灯、道路、通讯、供电等;
(6)市公用局:供水、燃气、供热会签。
(三)施工许可阶段(政府投资项目21个工作日,其他项目18个工作日)
1.牵头部门:市建委
组织联合预审、审查,督促其他部门按时限办理。办结后将相关批复送达项目单位。市建委相关处室同步办理施工招标登记、施工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备案、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造价审批等手续。协调施工许可窗口凭以上办理结果和一次性收费缴费凭证,办理施工许可证。
2.配合部门: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园林局、市公用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3.审批内容:
(1)市建委:建筑工程会签、颁发施工许可(涉及挖掘市政道路需办理挖掘审批手续);
(2)市人防办:人防结建审批;
(3)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批;
(4)市园林局:园林绿化审批;
(5)市公用局: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审批〔供热、供水、燃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
(6)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告知书。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20个工作日)
1.牵头部门:市建委
组织联合审查,将需修改补正的材料告知项目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踏查验收,并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时间不列入验收时限)。组织相关审批部门按各自验收条件,视实际情况采取联合验收与个别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办结后出具批复文件。
2.配合部门: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地震局
3.审批内容:
(1)市建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2)市国土局:建设项目竣工用地检查验收;
(3)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
(4)市园林局:建设工程绿化指标核定(因按规定需在植物生长期即每年5至10月内办理,其他时间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园林绿化指标核定可不列入并联审批程序);
(5)市环保局:环境保护验收;
(6)市水利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7)市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验收;
(8)市气象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9)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
(10)市地震局:抗震设防要求验收。
五、办理制度
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公开透明、运转高效,实行10项具体制度。
(一)提前介入。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洽谈阶段提供审批政策咨询,签约以后指导项目单位着手准备申报手续,将申报项目所需材料及标准、审批流程、法律依据、办理时限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二)一口受理。凡基本建设项目一律由设在市政务中心的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统一受理接件。
(三)领办代办。接受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由市政务中心指定专职人员,无偿为项目单位全程领办代办审批项目。
(四)抄告相关。并联审批综合窗口负责将申请审批事项相关材料电子文本进行网上传送,纸质文本送达各相关审批部门。
(五)联合会审。已受理的审批项目由综合窗口协调各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查、办理,并组织相关审批办召开联席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确定各自任务分工,协商解决遇到的问题。各牵头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本阶段内的联席会议,对提交材料进行集中审查。
(六)容缺受理。如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审批事项核心材料齐全,但附件材料暂时缺少,审批部门可先行受理、审查,并联平行推进,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待材料补齐后正式出具批准文件。
(七)缺席默认。若审批部门无故缺席联席会议、审批例会,或无正当理由影响审批服务进程,视为同意项目审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该部门承担,并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八)一次收费。对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消防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由市建委核费窗口一次性核费、财政窗口一次性收费,并仅委托一家银行受理。其他费(税)随项目流程及时缴纳。
(九)限时办结。各审批部门需作出办理时限承诺,并确保按时办结。
(十)跟踪督办。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和节点牵头部门,对具体办理部门的各个审批环节进行全程介入和督办。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长春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并联审批的组织、推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政务公开办,负责具体协调、指导、督查等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推动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实施。各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是本单位并联审批的实施主体,要将职责、项目、人员划转归并到位,并向其充分授权,使其能够独立办理并联审批事项,条件暂不具备的,也要由审批办牵头办理相关事项。
(二)优化审批流程。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岗位围绕项目设置、人员围绕服务整合”的要求,重新研究制定并联审批相关流程。要减少审批环节、精减审批要件、压缩审批时限,避免重复报送和多头审核,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最大限度为项目单位提供便利。
(三)强化问题解决。建立疑难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对项目申报、受理、审核、确认、签批等过程中有争议或把握不准的问题,依照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会审、综合窗口联席会议、并联审批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顺序,能够解决的就在本层级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上一层级提报并进行认真研究,直到提出明确的解决意见和办法。
(四)推行网上服务。改造升级行政审批服务网,积极推动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查询、网上缴费、网上监督,做到全流程、可留痕、可追溯。
(五)严格监督检查。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对各部门年度审批效能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并联审批实行全过程、逐环节、逐岗位监管。对审批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责任。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并联审批模式,开展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