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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30601C/2015-71267
分  类: 行政执法 ; 通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年06月02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露天烧烤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6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30601C/2015-71267 分  类: 行政执法 ; 通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年06月02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露天烧烤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6月02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露天烧烤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了减少城市大气污染,改善城市市容环境,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露天烧烤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整治内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从事露天烧烤的经营行为;

  (二)在道路两侧店外烧烤、店外占道摆桌的行为。

  三、室内烧烤经营业户,不得在店外从事露天烧烤经营行为。

  四、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露天烧烤集中区。经营露天烧烤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规划的区域内,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经营。

  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对违法经营露天烧烤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一)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对擅自占道生产加工、摆设摊点进行露天烧烤的行为,根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公安机关对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车辆占道露天烧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立即驶离;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三)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烧烤肉串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露天烧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环保主管部门对经营露天烧烤产生生产噪声、油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畜牧主管部门对露天烧烤的肉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依据《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配合市容环卫(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开展占道露天烧烤整治工作。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市城管委办公室会同市市容、公安、食药监、环保、畜牧、工商等部门以及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公布日起施行。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