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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30601C/2015-71256
分  类: 公路;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4月28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城市出入口道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发文字号: 长府通告〔2015〕2 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4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30601C/2015-71256 分  类: 公路;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4月28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城市出入口道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发文字号: 长府通告〔2015〕2 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4月28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城市出入口道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长府通告〔2015〕2号

(根据2022年11月21日发布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22〕2号,废止此文件。)

  为了改善和优化城市出入口道路沿线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市出入口道路沿线(以下简称整治范围)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位于整治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整治范围为:

  (一)吉林大路长吉高速段出城口:西起东环城路,东至长吉高速长春收费站。全长4.8公里;

  (二)东四环长德102国道北出城口:南起吉林大路,北至北远达大街。全长19.2公里;

  (三)长石公路出城口:西起吉林大路,东至香水粮库。全长3.9公里;

  (四)生态大街出城口:北起生态广场,南至净月生态雕塑公园。全长11.8公里;

  (五)长吉南线出城口:西起东方广场,东至雾开河大街。全长10.5公里;

  (六)长吉北线出城口:西起东环城,东至兴隆山镇中山大街。全长10.6公里;

  (七)亚泰北街长松高速段出城口:南起北环城路,北至珲乌高速长春北收费站。全长4.3公里;

  (八)净月大街长清公路段出城口:北起世纪广场,南至长清公路的建国路。全长15.1公里;

  (九)青年路长农公路段出城口:南起北环城路,北至合隆镇行政区界。全长11.2公里;

  (十)皓月大路长郑公路段出城口:东起西环城路,西至公主岭行政区界。全长10.9公里;

  (十一)长沈路102国道南出城口:东起汽车广场,西至公主岭行政区界。全长13.2公里;

  (十二)金宇大街高速南出城口:西起前进大街,东至抚长高速长春南收费站。全长2.5公里;

  (十三)长白公路出城口:东起新竹路,西至农安行政区界。全长17.3公里;

  (十四)新城大街出城口:北起世纪广场,南至亚泰国际俱乐部。全长9.0公里;

  (十五)绕城高速汽车厂出城口:东起飞跃路,西至绕城高速收费站。全长5.6公里;

  (十六)长乐公路出城口:北起金宇大街,南至朝阳区行政区界。全长3.6公里。

  三、在整治范围内,违法搭建建(构)筑物、设置占道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牌匾、堆放和悬挂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物品的,应当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和清理。

  四、在整治范围内,建筑物外立面脱落、破损,围墙残缺,工地围挡污浊、歪斜、缺失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进行清洗、粉刷和修复。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公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生产、加工、摆设摊点,机动车维修、清洗等活动。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在综合整治过程中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八、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整治的相关工作。

  九、本通告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