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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30601C/2015-71254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4月27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告
发文字号: 长府通告〔2015〕1 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4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30601C/2015-71254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4月27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告
发文字号: 长府通告〔2015〕1 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4月27日

  依照2019年1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19〕1号)文件,决定废止此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告

长府通告〔2015〕1 号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确保城市地下管线运营安全,不断提升城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针对2014年城市地下管线普查中出现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热力、通信、广播电视、公共安全视频、交通设施、工业等各种管道(含管沟、暗渠、暗河)和线缆,以及部队、民航、铁路等单位的专用管线。

  三、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由市城市地下管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综合协调,市公用局负责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的日常管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职责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四、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范围:

  (一)城市道路及两侧的地下管线;

  (二)河道两侧的地下管线;

  (三)部队、民航、铁路等单位地下管线(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地下管线;

  (五)住宅小区庭院内的地下管线。

  五、城市地下管线普查任务:查明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高程、埋深、走向(流向)、规格、材质、管线性质、权属单位、埋设时间、埋设方式、保护材料以及管线附属构筑物等信息。

  六、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公园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公用局进场开展探测工作(探测标记、开井检查),提供相关的管线资料(包括二次供水泵站、排水泵站地下管线的相关资料);必要时,要提供现场指认服务,对普查数据成果进行确认,并对开挖验证检查工作给予配合。

  八、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公用局提供掌握的既有地下管线资料,对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指认服务,并对普查数据成果进行确认。

  九、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人员在进行普查工作时,应当携带市公用局委托证明、工作证件。

  十、本通告由市公用局会同市建委、市园林绿化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