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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14-33615 |
分 类: | 机构职责;内设机构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4年08月29日 |
标 题: | 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长春市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发〔2014〕25 号 |
发布日期: | 2014年08月29日 |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14-33615 | 分 类: | 机构职责;内设机构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4年08月29日 |
标 题: | 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长春市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发〔2014〕25 号 | 发布日期: | 2014年08月29日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长春市中医药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4〕2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长春市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长春市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4〕16号),将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整合,组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取消医疗机构申请承担尸检任务的认定职责。
4.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县(市)、区(区为规定限额以下)新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职责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职责、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将医疗广告审查(市级媒体发布医疗广告)职责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将在互联网上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审核职责,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市卫生局的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将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承接的职责。
1.特殊情况的再生育审核职责。
2.新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职责。
3.外国医疗团体来本市短期行医审批职责。
4.市本级医疗广告的审查和保健相关产品的广告证明、在互联网上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审核职责。
5.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市本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职责、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职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及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地方标准相关工作。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市卫生、计划生育行业发展政策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全市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三)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贯彻执行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公共卫生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负责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及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地方标准相关工作;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五)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医疗机构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监督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七)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药物政策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指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
(九)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监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组织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及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计生和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 负责指导全市卫生、计生和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促进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开展全市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药相关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根据国家和省要求,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五)研究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承担 全市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并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六)负责全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和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卫生援外工作。
(二)人事处 。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
(三)财务处。
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卫生和计划生育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的监督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装备、设备、药品、医用耗材等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审核提出全市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
(四)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处罚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和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与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承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五)规划与信息处 。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承担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配合做好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统计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和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六)卫生应急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和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建立与完善卫生应急信息和指挥系统;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应急科学研究和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完善全市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依法管理全市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开展疾病监测、预警和预测工作;承担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医政处。
拟订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医务人员执业标准,拟订全市医务人员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临床护理、血液安全、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及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负责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工作;负责发布医疗服务有关信息; 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九)医疗服务监管处 。
负责对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规范、标准监督管理;负责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医疗事故和计划生育手术技术鉴定的管理制度,协调、指导、监督医疗事故的处理;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管;组织开展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负责卫生和计生系统纠风工作。
(十)基层卫生处 。
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基本卫生保健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参与规划并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协调开展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十一)妇幼健康服务处 。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妇幼卫生,孕产妇、儿童死亡评审,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婚检、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托儿所幼儿园的机构和人员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病残儿童的医学终审鉴定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十二)综合监督处。
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类禁止吸烟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和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地方标准相关工作;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十三)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市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全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
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及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六)宣传处 。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
(十七)科技教育处 。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协调重点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八)保健办公室(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处)。
负责全市干部保健工作;负责全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和卫生保障及重要来宾在长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市委保健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药物政策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及医疗器械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开展全市基本药物价格调查,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市内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采购指导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九)中医处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中医药资源结构调整;指导和协调全市中医医疗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负责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市医疗、科研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负责中医药相关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重大课题攻关及成果转化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中医药对外交流与技术合作工作。
(二十)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统一规划、部署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并考核各成员单位及辖区内组织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城乡病媒生物防制(除四害)、农村改厕工作;负责推进卫生城镇建设,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成果,组织开展建设“健康城市”相关工作;负责城乡群众性公共卫生监督,组织社会性卫生监督活动,动员全民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开展全市性卫生检查评比,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一)行政审批办公室。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二十二)党委办公室。
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拟订全市卫生、计生和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卫生和计生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和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07名(从原市卫生局划入59名,从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划入37名,从原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划入1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卫生计生监察专员2名,纪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9名(从原市卫生局划入5名,从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划入3名,从原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划入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吉林省和长春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二)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实施相关工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机关机构改革后,由主管部门适时提出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的意见。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规定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