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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30601C/2014-33613 |
分 类: | 水资源 ; 通告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4年08月04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次供水改造工程的通告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4年08月04日 |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30601C/2014-33613 | 分 类: | 水资源 ; 通告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4年08月04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次供水改造工程的通告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4年08月04日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次供水改造工程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城市供水管理,不断提升居民饮用水质量,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二次供水改造工程。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二次供水改造工程范围:本市中心城区。年度施工范围根据施工情况分期分批确定,并提前通知供水区域。
三、二次供水改造工程时间: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四、二次供水改造工程由市公用局统一协调调度,由长春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占压供水管网的建(构)筑物,其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六、二次供水改造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二次供水改造工程建设。对于妨碍、阻挠、破坏二次供水改造工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二次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受理二次供水改造工程范围内二次供水用户的查询、咨询和投诉。供水服务热线:89812345。
八、本通告由市公用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公安局、市建委、朝阳区人民政府、南关区人民政府、宽城区人民政府、二道区人民政府、绿园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