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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30601C/2014-33603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环境监测丶保护与治理 ; 通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年06月24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工工地除尘降尘工作的通告
发文字号: 长府通告〔2014〕7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6月24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30601C/2014-33603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环境监测丶保护与治理 ; 通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年06月24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工工地除尘降尘工作的通告
发文字号: 长府通告〔2014〕7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6月24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工工地除尘降尘工作的通告

长府通告〔2014〕7号

  为了加强施工工地的管理,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净化城市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施工工地除尘降尘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施工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均须遵守本通告。

  施工工地包括拆迁拆除工地、建筑施工工地、市政公用工地、园林绿化工地、装饰装修工地。

  二、施工工地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实行封闭管理。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完全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铺装。并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并设专人进行管理,禁止车辆带泥行驶。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除尘降尘措施,防止施工扬尘。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者市人民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四、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要集中整齐堆放,并用遮挡物进行完全覆盖。

  五、运输施工物料和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苫盖、密闭运输,不得沿街撒落;车辆按照核定的载重量进行装载,不得超限、超载运输。

  六、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倾卸,禁止乱倒乱卸建筑垃圾。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八、对妨碍、阻挠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建委、市市容环卫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