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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30601C/2014-33577
分  类: 环境监测丶保护与治理;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通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年01月15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二O一四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1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30601C/2014-33577 分  类: 环境监测丶保护与治理;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通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年01月15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二O一四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1月15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二〇一四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防止爆炸事故发生,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春节期间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申请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办理占道经营手续。

  三、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无证无照经营或者一证(照)多用。

  四、销售烟花爆竹的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销售。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范安全、减密外疏的原则,合理安排销售网点,并通过网络、媒体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将烟花爆竹存放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仓库内,并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存放。

  七、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未经公安部门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跨地区运输烟花爆竹。

  八、根据《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2014年春节期间(2014年1月23日0时至2014年2月14日24时)可燃放烟花爆竹。但在下列区域禁止燃放: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及其周边50米范围;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加油(气)站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三)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及其周边150米范围;

  (四)35千伏(含)以上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及其输电线路两侧30米范围、变电站围墙外30米范围;

  (五)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六)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20米范围;

  (七)广播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机构等单位及其周边20米范围;

  (八)集贸市场、商业区、公交站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以及居民住宅阳台、楼道、停车场、车库;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九、遇有雾霾天气,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减少燃放或者不燃放烟花爆竹。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市容环境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