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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30601C/2014-33577 |
分 类: | 环境监测丶保护与治理;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通告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年01月15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二O一四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4年01月15日 |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30601C/2014-33577 | 分 类: | 环境监测丶保护与治理;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通告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年01月15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二O一四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4年01月15日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二〇一四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防止爆炸事故发生,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春节期间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申请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办理占道经营手续。
三、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无证无照经营或者一证(照)多用。
四、销售烟花爆竹的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销售。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范安全、减密外疏的原则,合理安排销售网点,并通过网络、媒体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将烟花爆竹存放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仓库内,并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存放。
七、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未经公安部门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跨地区运输烟花爆竹。
八、根据《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2014年春节期间(2014年1月23日0时至2014年2月14日24时)可燃放烟花爆竹。但在下列区域禁止燃放: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及其周边50米范围;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加油(气)站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三)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及其周边150米范围;
(四)35千伏(含)以上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及其输电线路两侧30米范围、变电站围墙外30米范围;
(五)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六)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20米范围;
(七)广播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机构等单位及其周边20米范围;
(八)集贸市场、商业区、公交站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以及居民住宅阳台、楼道、停车场、车库;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九、遇有雾霾天气,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减少燃放或者不燃放烟花爆竹。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市容环境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