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市政府办公厅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13-32085 |
分 类: | 文秘工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3年12月27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全市性会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发〔2013〕40 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12月27日 |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13-32085 | 分 类: | 文秘工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3年12月27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全市性会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发〔2013〕40 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12月27日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市政府全市性会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3〕40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全市性会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市政府全市性会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规模和格次。
第三条 市政府全市性会议实行分类管理、计划控制、逐级审批。
第二章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承办的,要求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统一部署全市中心工作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任务。
二类会议。市政府决定召开的,要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市政府中心工作及重要任务。
三类会议。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主要内容是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须动员各方力量推进的重点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全市性会议要严格控制数量、会期、规模及参会领导格次。
一类会议。根据《市委常委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规定》,原则上数量每年不超过5个,会期不超过半天,参会人员不超过300人。参会领导根据会议性质和内容确定。
二类会议。原则上数量每年不超过8个,会期不超过半天,参会人员不超过200人。参会领导根据会议性质和内容确定。
三类会议。原则上只允许市政府综合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此类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会期不超过半天,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原则上只允许邀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此类会议,需县(市)区、开发区主要领导参加的要经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凡是没有座谈交流、集中讨论和当面对接内容的全市性会议,具备条件的一般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时间不超过1小时。需要传达到县(市)区的,要直接开到县(市)区,避免层层开会。
第三章 会议计划和审批
第七条 市政府全市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
一类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委、市政府意见和全局工作需要提出,于每年12月拟定此类会议建议计划,经办公厅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审签,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市委办公厅,并根据市委意见纳入市政府下年度会议计划。
二类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经办公厅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审签,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后纳入市政府下年度会议计划。
三类会议。市政府各部门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下年度会议计划。市政府办公厅根据部门提报内容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对此类会议进行审核、筛选和汇总,初步形成下年度会议计划。
市政府办公厅对上述三类会议计划汇总后,形成《市政府全市性年度会议计划》,经办公厅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审签,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印发。
第八条 市政府年度会议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计划外会议原则上不得召开,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召开的,须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经办公厅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审签,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召开。第九条 市政府全市性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市政府承办部门在会议召开前10天将会议方案及相关资料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经办公厅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审签后报市委办公厅。
二类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在会议召开前10天制定会议方案,经办公厅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审签,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召开。
三类会议。承办部门在会议召开前10天将会议方案及相关资料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召开。如需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会议,按二类会议履行相关报审程序。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参会人员一律不得缺席和擅自安排他人替会。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厅请假。正职领导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应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第十一条 严格会议报到制度。参会人员在会议召开前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履行会议签到手续。如果会议通知要求提前报到,要按限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报到。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会议期间不得提前退场,不得在会场内来回走动、使用无线通信设备,不得在场外长时间滞留。凡属涉密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携带录音通信设备进入会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府办公厅将对会议承办部门通报批评:
(一) 未经批准,擅自召开计划外会议的;
(二) 未按规定要求,擅自扩大会议规模、延长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格次、越级邀请领导的;
(三) 不履行请假制度,擅自缺会、替会的;
(四) 不遵守会议纪律,对会场秩序造成影响的。
市政府办公厅将依据本规定对市政府各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加强会议管理具体细则。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会议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