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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13-32081
分  类: 政务公开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年11月05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微博建设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13〕33 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1月05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13-32081 分  类: 政务公开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年11月05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微博建设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13〕33 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1月05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推进政务微博建设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3〕3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务微博建设,促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推广运用政务微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原则

  政务微博是以党政机关或群众团体为后盾的一种新型的舆论传播工具和重要的信息传播渠道,相对于传统媒体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广泛推广运用这一新兴媒体,对于树立政府形象、政务信息公开、社会管理创新、倾听民众呼声、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正确引导舆论具有重要意义。

  要按照“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和管理政务微博。要制定政务微博管理规范,将政务微博管理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范围。

  二、功能定位

  一是发布信息的平台,及时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各类政务信息,积极发布各类服务信息,推动经济发展,服务社会民生。

  二是沟通互动的平台,及时查看和回复网民评论,了解群众诉求,主动回应议题,努力解决难题,树立服务型政府的良好形象。

  三是征集民意的平台,以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围绕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向网民征询意见,尤其是出台涉及社会公众的政策措施时要通过微博征询意见,掌握社情民意,促进科学决策。

  三、开通流程

  (一)组建2—3人政务微博运维团队,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微博的发布、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在市委宣传部网信办指导下,制定政务微博开通方案,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主要微博平台确定开通政务微博。

  (三)向拟开设政务微博的网站出具公函,做好认证和冠名管理。

  (四)报送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备案。在开设政务微博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微博的名称、分管领导、运维机构及联系方式、链接地址等信息报送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备案。

  (五)市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建立“长春发布”政务微博发布大厅,将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开通的政务微博账号统一纳入发布大厅进行管理。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要把政务微博作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渠道,分管领导负总责,安排骨干人员,保障经费投入,努力提高政务微博的建设水平。

  (二)加快开通政务微博。政务微博与民生关联紧密,公众较为关注,舆情回应、引导任务较重,尚未开设政务微博的部门和单位,应尽快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争取在年底前开通。已开设政务微博的部门和单位,要不断提升应用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务微博的作用,并总结好经验,为后开设微博的部门和单位做好示范。

  (三)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发布、舆情监测通报、信息存档备案以及网上互动回复和网下办事回应等工作机制,注重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应急处理的时效性、便民服务的多样性、诉求回应的针对性,确保政务微博健康有序运行。

  (四)注意舆情监测。及时收集、研判涉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社会热点话题,对网络上公众广泛关注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正面回应,防止负面舆情“发酵”;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五)扩大政务微博影响。政务微博要与政府网站联动,充分发挥微博传播快、反应快的优势,同时利用政府网站信息更全面、报道更深入的特点,互为补充,形成合力。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信息公开 政务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