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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13-32060
分  类: 社会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年08月03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13〕27 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800N/2013-32060 分  类: 社会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年08月03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13〕27 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03日

  依照2020年10月27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长府发〔2020〕13号)文件,公布此文件废止。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3〕2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第151号令)精神,从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出发,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3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16元;

  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04元;

  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92元;

  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80元;

  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68元;

  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44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2082元;

  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967元;

  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851元;

  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735元;

  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620元;

  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388元。

  (二)工伤职工(含退休人员)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1928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542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157元。

  (三)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6元;

  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2元;

  调整后抚恤金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不低于925元;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不低于694元;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31元;按此次调整标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2314元。

  (四)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含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渠道

  (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四、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