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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13-32035 |
| 分 类: | 石油与天然气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3年03月05日 |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民用燃气价格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长府发〔2013〕4 号 |
| 发布日期: | 2013年03月05日 |
|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13-32035 | 分 类: | 石油与天然气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3年03月05日 |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民用燃气价格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长府发〔2013〕4 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03月05日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民用燃气价格的通知
长府发〔2013〕4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由于管网输送费和天然气出厂价格的调整、生产煤气原材料煤炭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和我市天然气置换煤气改造影响,致使供气企业成本上升,供气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为缓解供气企业压力,确保我市广大群众正常供气,保证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经省物价局同意,市政府决定,调整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民用燃气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用燃气价格:民用天然气由每立方米2.00元调整到2.80元;民用混合燃气(人工煤气)由每立方米1.50元调整到2.00元。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幼儿园、社区、非盈利性养老机构用气,按照民用燃气价格执行。
二、实行对低保户的补贴政策。此次调价对低保户新增加的燃气费支出,按每月每户7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调整后的民用燃气价格,从2013年4月1日以后的用气量开始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