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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07-03094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函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07年05月22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长春市第32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函〔2007〕42号 |
发布日期: | 2007年05月22日 |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07-03094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函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07年05月22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长春市第32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函〔2007〕42号 | 发布日期: | 2007年05月22日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长春市第32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的通知
长府办函〔2007〕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2007年召开长春市第32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为了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现将本届劳动模范评选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数量与名额结构
本次表彰大会将在我市各条战线的劳动者、建设者中评选表彰2002年以来在长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劳动模范500名(其中市特等劳动模范50名)、模范集体50个;在已经当选的历届劳动模范中评选表彰30名为长春老工业基地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并颁发“振兴长春老工业基地功臣奖”;在为我市工作的外籍人士中评选表彰若干名“长春荣誉劳动模范”。
本届劳模人选结构中,一线职工(含农民工)不低于劳模总数的50%;科教人员不低于劳模总数的20%,农民(含乡镇企业职工)不低于劳模总数的10%;企业经营者(含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超过劳模总数的15%。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和妇女。
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名额另行分配。市特等劳动模范、“振兴长春老工业基地功臣奖”和“长春荣誉劳动模范”名额不做分配。市特等劳动模范由本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委会根据各地各系统推荐意见在本届劳动模范中择优确定;“长春荣誉劳动模范”由各地各系统择优推荐,筹委会审核确定;“振兴长春老工业基地功臣奖”由筹委会提名产生。
二、评选条件
(一)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条件:
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的基本条件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党、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奋发有为,积极投身长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振兴长春老工业基地,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构建和谐长春中做出突出贡献,有广泛群众基础。具体条件如下:
1.围绕构建和谐长春,在实现全市科学发展,建设学习型、创新型、节约型社会,共建共享和谐社会、共创美好生活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2.围绕增强我市综合实力,在实施五大发展战略,优化经济结构,做大做强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实现县域经济突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自主创业,促进再就业以及完成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围绕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在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加强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4.围绕全市产业布局,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开展劳动竞赛和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拓产品市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5.围绕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国民教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医疗卫生、体育休闲、社会公益等事业和交通运输、通讯邮电、金融保险、咨询中介、旅游会展、生活服务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
6.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7.围绕构建平安长春,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尊严、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8.围绕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倡导积极健康向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弘扬城市精神,构筑诚信体系,服务人民群众,解决民生问题,建设和谐文化,创建文明城市,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9.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贡献水平和工作业绩应在全市、全省或全国同行业处于领先或有重要影响并具备一定的基础荣誉。一线工人、普通职工、农民和生产作业班组等可适当放宽基础荣誉限制。
(二)长春荣誉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
与本次劳动模范评选表彰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且在长工作2年以上,热爱长春,对华友好,为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
(三)“振兴长春老工业基地功臣奖”评选条件:
已经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在党中央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以来为长春老工业基地振兴做出重大贡献的先进个人。
三、推荐评选办法和工作程序
本次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以县(市)区、开发区以及产业系统或行业主管部门为评选基本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和评选条件,自下而上组织进行。劳动模范的具体推荐程序如下:
(一)各基层单位组织推荐。各基层单位通过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大会(代表大会)、村民大会(代表大会)等推荐人选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人选或推荐意见,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后上报各县(市)区、开发区以及各产业系统等评选基本单位。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产业系统等评选基本单位对基层所推荐人选及事迹进行初审,按所分配名额结构确定上报人选名单,并在本地本系统进行公示。
(三)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委会对劳动模范人选和模范集体人选进行审查考核。
(四)市政府批准表彰。
模范集体参照上述程序进行推荐。
长春荣誉劳动模范的推荐由各地、各系统进行推荐,筹委会审核,市政府批准表彰。
四、奖励
本次当选的劳动模范(含长春荣誉劳动模范)由市政府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模范集体由市政府颁发奖状;“振兴长春老工业基地功臣奖”获得者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本次当选的劳动模范和“功臣奖”获得者,市政府同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五、组织领导
成立长春市第32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崔杰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副书记李树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姜治莹,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冯占祥,副市长李福春担任;成员由市委、市政府主管秘书长、市纪检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经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和市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筹委会负责组织领导本届劳模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以及本届与下届劳模大会期间我市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筹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
六、评选原则及要求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对这次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评选活动加强领导,确保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
一要坚持标准,注重实绩。本届劳动模范要从三个文明建设业绩突出者中产生,不搞迁就照顾。凡有偷逃、欠缴国家税金以及拖欠其它法定规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被一票否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被一票否决,涉嫌违法违纪已经立案或正在接受调查尚未做出结论,不按时支付职工工资(含农民工工资)或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金,2002年以来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重大责任事故,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不及时交纳工会经费的,未依法建立职代会制度或不按规定召开职代会、不履行职代会决议,未与本单位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纪政纪、严重侵害职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均不能作为推荐评选对象参加推荐评选。
二要面向基层,突出一线。各地各系统组织推荐时,要严格掌握结构要求,确保一线职工和普通劳动者的比例。
三要发扬民主,群众公认。各单位的推荐人选必须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认可;企业经营者(含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由本级职代会讨论通过(附民主测评材料)。
四要公开透明,确保公正。本届劳动模范评选条件、审批程序和原则要求要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开,推荐人选必须进行公示;推荐选拔企业经营者(含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作为劳动模范人选,还要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社会保险、安全生产和纪检等部门的意见;具有多重职务身份的人选,不得以兼职或次要身份参与评选。
五要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这次评选活动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树新风正气、促和谐发展,进一步推进长春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富民强市进程的重要载体,广泛进行宣传,努力营造“劳动伟大、劳模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尽快建立健全评选组织机构,制定本地本系统评选推荐工作方案,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推荐评选活动;承担推荐工作的有关部门将劳动模范候选人和先进集体候选单位事迹材料于2007年7月20日前报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米秀霞联系电话:8916782。)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