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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07-03053 |
| 分 类: | 应急管理 ; 通知;函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07年01月17日 |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紧急开展公共聚集场所房屋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函〔2007〕7号 |
| 发布日期: | 2007年01月17日 |
|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07-03053 | 分 类: | 应急管理 ; 通知;函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07年01月17日 |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紧急开展公共聚集场所房屋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函〔2007〕7号 | 发布日期: | 2007年01月17日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紧急开展公共聚集场所房屋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长府办函〔2007〕7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确保亚冬会及春节期间公共聚集场所房屋的使用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紧急开展公共聚集场所房屋安全专项检查。现就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共聚集场所房屋(包括改变使用用途房屋)的安全管理,认真组织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单位进行自查、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有效整改方案,限期督促解决。
二、各类公共聚集场所房屋(体育娱乐场馆、礼堂会堂、文化教育设施、空港车站、宾馆酒店、商场、洗浴、参观游览建筑、生产经营用房、办公用房等公共聚集场所)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及自管房单位,是房屋安全使用的责任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倾斜、裂缝、沉降异常等情况要立即报告并制定整改措施。住宅改为公共聚集场所的房屋自查情况报告所属各区(开发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一汽集团房屋自查情况报一汽集团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非住宅的房屋安全自查情况报告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和本行业所属管理部门。
(二)根据房屋使用特点,建立、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档案。
(三)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在各单位法人代表负总责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单位内部管理责任,层层抓好责任落实,建立内部安全管理网络,制定详细的突发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三、检查时间从2007年1月17日起至2月15日止,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1月17日至1月22日为自查阶段;第二阶段从1月23日至2月3日为整改上报阶段;第三阶段从2月4日至2月15日为检查抽查阶段。对一些亚冬会使用的体育娱乐场所、车站、机场、宾馆、酒店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提前进行检查和抽查,确保亚冬会期间公共聚集场所房屋的使用安全。
四、接到本通知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城区(开发区、一汽集团)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对整改的房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亚冬会期间投入使用的各公共聚集场所要在2007年1月22日前将自检自查结果上报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其它公共聚集场所要将自检自查情况于2007年2月3日前上报市、区两级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和本行业所属主管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不进行自检自查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